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

二、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

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前羁押的审查中都贯彻了严格审查的原则。意大利的未决羁押制度也贯彻了司法审查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应被迅速带至司法官员处,法官会立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如果发现羁押不当的,法官有权撤销或者变更该强制措施。美国的法官对羁押进行审查时也遵循严厉的司法审查原则,为了避免审查决定的偏颇,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该机构本着客观、中立的立场收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社区资料以及家庭背景等资料来辅助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在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中,日本的法官是通过审查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的,对羁押必要性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裁定撤销羁押,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伤害。在法国,为了防止固定的羁押期限过于死板,错误羁押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所以预审法官在羁押裁定中并不会注明羁押的具体期限,检察官可以随时向预审法官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的意见,上诉法院可以依职权直接宣告释放该犯罪嫌疑人。通过建立一个控辩审三方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局面,随着司法权力的不断扩大,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力可以有效地监督警察和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因为羁押涉及犯罪嫌疑人自由权的剥夺,非法羁押、过度羁押造成的损害是无法弥补的,没有司法审查的警察权力极易侵犯被羁押人的权利,极易使羁押沦为侦查的辅助工具或者惩罚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所以法院介入未决羁押程序,启动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是构建文明羁押制度的必然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