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域外未决羁押制度的特点
英、美等法治发达国家都将逮捕与羁押分离,设置了独立的羁押程序,在制度运行上均遵循以下模式:一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向法官申请司法令状并实施逮捕行为,逮捕行为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由法官进行审查;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要立马带到中立的司法机关面前,由其对羁押的合法性以及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三是被羁押人对羁押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向中立的司法机关进行上诉,申请司法救济。这样的未决羁押模式有它独特的制度优势,可以平衡诉讼各方的权力,为被羁押人提供一个畅通的救济渠道,从而将未决羁押置于一个公开、透明的运行环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