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负责监督,是具备控诉和监督双重职能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内部设有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等不同的部门,到底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刑事诉讼法》 并未明确规定,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2016年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 (试行)》 中将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明确规定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前身是监所检察机构,属于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机构,曾主要负责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督和刑罚的执行监督以及监管机关的职务犯罪情况。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能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原来的职能基础上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相关法律还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权也划归该部门。另外社区矫正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也属于该部门,为了与新的职能任务相匹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后决定将监所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