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程序的对抗性

(二)审查程序的对抗性

通过对域外多国未决羁押程序的考察,我们发现了一个共同点,那就是羁押决定程序的对抗性。为了保证羁押决定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美国设置了专门的审前服务机构,该机构不隶属于控、辩、审任何一方,而是一个中立、独立的存在。该机构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分析犯罪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靠性、判断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再犯的可能性,对保释的风险性给出一个综合评估,然后向法院提供一个量化的风险等级报告并提出建议。这份保释风险评估报告是一份很重要的参考资料,检察官、律师在法官的主持下会根据审前服务机构给出的这个保释风险评估报告展开辩论,辩论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被保释、保释的条件、保释的方式等,这样的保释听证程序保证了控辩双方的参与和对抗。美国的听证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到场参加听证,其可以委托律师为其履行辩护义务,但是他的到场权是不可替代的。在听证过程中,被告人既可以保持沉默也可以充分表达他的个人意见,法官可以讯问他关于保释的意见,检察官和律师也可以对其进行讯问。这样的交叉询问制度可以使控辩双方在一个充分参与、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让案件公开透明,法官会综合各方意见作出一个科学、合理的决定。现行 《日本刑事诉讼法》 在保留职权主义因素的同时,也移入了大量英美法的诉讼结构。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中,日本采用了令状制度,在取得法官签发的令状之前,任何人都不得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措施。法官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听证,对羁押必要性不存在的犯罪嫌疑人法官应裁定撤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