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结论
随着 “尊重和保障人权” 被写入 《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进入了大众的研究视野。未决羁押是一项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先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羁押环节的任何疏漏都将对被羁押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不论是在羁押的审批环节中,还是在羁押的执行环节中,目前都出现了一些在短期内无法有效解决的问题。羁押条件等同于拘留条件、逮捕条件的立法设计使得羁押失去了第一次的司法审查,羁押期限等同于办案期限的模式又将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抛之脑后。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初次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填补了我国羁押审查的空白,是历史性的重大进步,该制度的确立对于降低羁押率、清除超期羁押、纠正错误羁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未决羁押只是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个小系统,它的发展完善与我国刑事诉讼体制、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本书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设计、司法运行、羁押替代措施的运行现状以及我国的执法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试图从历史的角度全面审视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通过对中外羁押制度对比,以及通过研究国外一些有价值的制度设计来逐步完善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通过梳理未决羁押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本书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得出如下结论:(https://www.daowen.com)
(1) 区分逮捕与羁押,区分办案期限与羁押期限,重新设置羁押期限,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由于羁押制度涉及宪法、司法体制等根本性问题,盲目的、理想化的改革只能带来混乱,所以要确立一种长远目标和渐进制度相结合的完善思路。落实羁押必要性制度,将该项制度作为目前和将来一段时间降低羁押率、纠正非法羁押、清除超期羁押的重要手段。
(2) 加大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取保候审具有替代羁押的制度优势,被视为疏通羁押的重要举措,但是在我国,对其适用率偏低,没有将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在将来的制度完善中,应该逐步构建 “权利主导型” 的取保候审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在2012年 《刑事诉讼法》 中被完善,作为一项介于取保候审和羁押之间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制度优势也没有发挥出来,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进一步予以完善。
(3) 加大审前程序中律师的参与度。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未决羁押阶段实现诉讼平衡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大辩护律师的参与度,通过律师力量与公权力机关的有效抗衡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我国2012年 《刑事诉讼法》 将律师辩护提前至侦查阶段,从辩护的科学化角度分析,我国的刑事辩护已不再局限于法庭辩护,而是延伸到审前阶段,贯穿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是刑事辩护的重大进步,实现了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的并重。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不仅可以关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还可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各项权利的实现。
(4) 目前,我国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的体制既不利于侦查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也不利于羁押管理的专门化要求。羁押管理工作是一项独立于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特殊诉讼活动,羁押工作的民主科学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的羁押体制将这项特殊诉讼活动归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不利于控辩审三方关系的平衡,破坏了诉讼民主和公正,给起诉、审判工作带来了实质性的干扰,所以看守所的改革是羁押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
(5) 随着保障人权、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重要性日益凸显,群众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尤其是2012年 《刑事诉讼法》 的修改,使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羁押功能的回归,羁押制度的总体设计都关系到未决羁押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机关必须平衡控诉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完善监督体系,健全监督程序,为羁押制度的规范运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