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让更多犯罪嫌疑人得到审前律师的法律帮助
2012年 《刑事诉讼法》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增加到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为一项国家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司法措施,此次立法修订切实加强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能力。此次立法修订的又一亮点就是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提前,修订之前的法律援助制度只是针对处于审判阶段的被告人,此次修改将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由审判阶段提前至侦查阶段,也就是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公安机关就有义务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是政府的一项社会责任,由国家财政统一承担,它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司法事业与国家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审前阶段律师辩护人身份的确认和法律援助提前的举措都有利于保障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其权利增加了一道保护屏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阶段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处于羁押阶段,人身权利极易受到侵犯,辩护人的及时介入对于杜绝刑讯逼供、非法羁押具有很好的抵制作用。只是我国法定援助和酌定援助相结合的援助策略涵盖面较窄,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仍然得不到律师的帮助。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率一直都比较低,维持在25%~30%,所以大力提高刑事辩护的覆盖率是迫切需要努力的一个方面。《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中明确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一名律师……为其辩护……各国政府应确保在境内并受其管辖的所有人,不加任何区分……方面的歧视,提供关于平等有效地获得律师协助的迅速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可以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为其免费指派律师承担辩护义务。我国应该针对审前阶段辩护率低的现状加大改革力度,在人权保障、诉讼理念以及经费保障和律师培训上多下功夫,争取让法律援助惠及每一位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