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法学与“申韩坠绪”
自清末士人争言自强以来,即以引入西学为职志之一,“清光绪中叶,海内明达,惩于甲午之衅,发愤图强,竞言新学,而译籍始渐萌芽”[37]。法律书籍亦在这一译介大潮中。关于近代西方法律思想,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为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Montesquieu)与边沁(Jeremy Bentham)等人。在近代中国,一批批西方传教士(主要是基督教新教)将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传播到中国,其中的重要人物有马礼逊(Robert Marrison)、丁韪良(William Martin)、林乐知(Young John Aller)、傅兰雅(John Fryer)与李提摩太(Richard Timothy)。他们对西方法律观的译介影响了中国一批知识分子。
据何勤华先生的研究,迟至1868年,神田孝平所著《日本国当今急务五条之事》和津田真道编译的《泰西国法论》中首次使用了“法学”一词。[38]黄遵宪是第一个研究和翻译日本近代法的中国人。黄遵宪于光绪三年(1877年)到达日本,担任清朝驻日公使馆参赞。其时,日本明治维新已进行了十年。他在光绪十三年(1887年)写成50余万言的《日本国志》,分12志40卷。《刑法志》即为其中一“志”。日本明治十三年(1880年)颁布《治罪法》和《刑法》(一般称其为旧刑法,以与1907年刑法相区别),正式脱离我国古代法传统,转而采用西方法。正在日本的黄遵宪立刻将这两部仿照法国法制定的新法译成汉文,并加上自己的注释,以《刑法志》之名列入《日本国志》。[39]
近代中国修律的基本特点为国家主导的立法活动,这也是由中国律典向为君权主导的传统决定的。或许由于这一原因,西方法理学中强调“立法理性”的一派受到了引介者特别的青睐。就西方法理学来说,边沁是近代法理学中立法理论的鼻祖,而大力将边沁法理思想译介给中国的首推梁启超。
梁启超的知识引介与时政颇有关联。虽被通缉,但康、梁一党与长期执掌刑部(官制改革后为法部)的戴鸿慈关系甚深。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经营刺杀西太后事件之梁铁君遇难,但此事并未牵连康、梁一党全局。在同年十一月《与夫子大人书》中,梁启超透露:“此事少怀(引按:法部尚书戴鸿慈字)抗言保之,甚可感。”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二月三十日,清廷法部尚书戴鸿慈为法部与大理院权限事曾致书请教梁启超:“会议数次,莫衷一是,而员司已各怀意见,城府甚深,不能复议。目下所援引为依据者,仅《日本现行法典》一部(内附裁判所构成法),其余欧西各国如何,划分权限,尚未明晰,素仰我公热心为国,又复惠教谆谆,不以鄙人顽钝,用敢擅发函电,冒渎神明,伏乞将两署权限详细解释,援引欧西(日本已有)各国现行法律为典据。”梁启超与清廷中央法律修订进程关联之深,可见一斑。
光绪三十二年三月,梁启超在《与佛苏我兄书》中写道:“弟日来作《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约六七万言)一篇,已成过半,又作《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约三四万言)一篇。(本以为前文之末一章,因其文太繁,故拟改别题。)《法理史》已印于第五第六号(第五号明日出版,第六号已付印)。惟弟于法律上智识极幼稚,其中必多不中肯綮之言,甚或伪谬,亦所不免。彼文将来欲以印单行本。(小字:因用力颇勤,近于著书之体,不纯为报章文字,故欲存之。)不愿草率以贻误学人。欲乞公于阅报时加批评于眉端,或赐纠正,或赐发明。(小字:所搜集材料颇富,苦法学上之学力幼稚,不能尽发明。)俾单印时改正,感且不朽。弟与公虽至今未相见,然彼此每发一言未尝不契,其交谊实非由寻常,想我公必不以客套相拒也。”[40]梁启超此时措意中国“法理学发达史”,绝非单纯出于“智识”的目的。
除政治考虑之外,单从思想脉络来看,大约在1902年前后,梁启超配合“新民”的大旗,开始大力引介西人文章,重要者如《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进化论革命者颉德之学说》《天演学初祖达尔文之学说及其传略》《近世文明初祖二大家之学说》和《论泰西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引进边沁的学说也是其中一部分。1901年梁启超在《清议报》连载《霍布斯学案》,首次使用“功利主义”一词。他说:“英国哲学学风,皆趋实质主义、功利主义。”[41]这一年,梁启超写作《政治学理摭言》一文,介绍了欧美两条最新的政治学说原理,一个以“君主无责任义”为题,另一个就以“最大多数最大幸福义”为题。“若最通行之政治学说,所谓‘最大多数最大之幸福’者,亦其一端也。”他全面介绍边沁理论的则是《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一文。
梁启超首先注意到边沁的法理学。这段介绍性文字写得很精彩:“为近世道德学、法理学开一新国土,其最初所著书,即驳击英国法律之谬误。当时英民久蜷伏于专制国王、谄谀议院之下,骤闻边沁之论,咸目为狂,或且雠视之,将构陷以兴文字狱。而边氏不屈不挠,主张己说,始终如一,久之一世舆论,遂为所动。卒能以三寸之舌,七寸之管,举数百年之弊法而廓清之,使循次改良,以演成今日之治。”
就像梁启超的很多著作一样,学者业已指出梁启超的这一绍介有日本来源:“《边沁学说》是对几本日文书进行剪贴,而且附以案语。该‘案语’实际上有不少含混暧昧之处,象征着梁启超对边沁理解的‘迷惑’。在这个‘案语’中也大量引用了加藤弘之的学说。”[42]事实上,梁启超原文中也提到自己的参考书,十二本参考书只有一本是边沁本人的著作,其他都是日本学者的论著。梁启超有云:“近世哲学家,谓人类皆有二种爱己心,一本来之爱己心,二变相之爱己心。”有研究者指出,这个“近世的哲学家”就是加藤弘之。可见梁启超确实有通过加藤认识边沁,他也明确说过:“加藤之学说,实可以为边沁一大声援。”[43]
真正值得注意的问题不是梁启超的抄书或转述,而是看他究竟关注什么。梁启超将边沁学说定名为“乐利主义”并大加引进,其用意很明确,就是将其接榫于传统的义利之辨,借以抨击传统重义不重利的主流政治与伦理观念。1900年,梁启超在《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一文中就探讨了利己与爱他的关系。在此文中,梁启超为“利己”说正名,认同墨子与杨朱之学:“今日不独发明墨翟之学足以救中国,即发明杨朱之学亦足以救中国。”[44]这就是认为利己则利群,可以救国。
从法律出发言功利,其对立面就是礼治。在后来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文中,梁启超认为,中国历史上“礼治主义与夫其他各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群与法治主义为敌。法治主义,虽一时偶占势力,摧灭封建制度、阶级制度,然以吾国崇古念重,法治主义之学说,终为礼治主义之学说所征服”。然而,在当今世界若要“壹其力以对外”,则国家内部必须有“整齐严肃之治”,所以“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系一大革新之时代也”。为了给这个新时代做准备,就要博采众家之长,且“深察吾国民之心理”,研究我国历史上的各种法律学说。
由“立法事业”而重“成文法”,就此,梁启超转向法家之“法”就很自然了。“我国自三代以来,纯以礼治为尚,及春秋战国之间,社会之变迁极剧烈,然后法治思想乃始萌芽”,“后此退化复退化,驯至今日,而固有之法系,几成僵石”。盖春秋战国时代之大政治家无不渴求富国强兵,而“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45]这是梁启超彰明法家之法的原因,也是梁启超写作《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的动因。
值得注意的是,梁启超对礼治主义贬斥的重要论据是法家关于国家与法治的起源的观点甚同于“今世欧西鸿哲论国家起源者”。相比之下,儒家的叙述则“兹义茫漠,不足以为事实也”。梁启超征引“日本第一流之学者”小野冢博士论述法治的起源云:“洎夫内部之膨胀日增,对外之竞争日剧,于是社会之组织,分科变更,而强制的法规起焉。”这一对欧西国家起源理论的肯认不容小觑。
中国早期国家治理方式有一整套历史叙述作为基础。从思想史上看,以梁启超为代表的近代知识引进的政治意涵是消解了中国礼法秩序所赖以奠基的历史基础。这一历史叙述十分常见,今以《清史稿·刑法志》之论述为例:“中国自书契以来,以礼教治天下。劳之来之而政出焉,匡之直之而刑生焉。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46]在这一序列中,礼居主导地位。《仪礼·丧服》孔疏:“三王以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刑为后用,“迨及战国,道德衰微而法律乃为专门之学”。老子“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及“法令滋章,盗贼多有”之论,犹存当时人对这一段历史认识之古意。其政治理想,“是知先王立法定制将以明示朝野,俾官习之而能断,民知之而不犯,所由息争化俗而致于刑措也”[47]。可见,这一礼法理想首重礼教,刑为应对人性之伪而后起,其最高理想为“无讼”。而清末以来在富强论话语推动下,一种改革话语充斥舆论界:“中国不欲自强以持国体则已,如欲持国体,则变通律法不可缓矣。”[48]由此带来的思想后果就是批评礼治主义并进而消解其赖以奠基的历史叙述。
在讨论死刑宜“斩绞合一”时,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针对中国每事必引历史的做法表示不解:“现今之国家,非复昔日孤立之态,故凡事不可专赖己国之习惯历史,而置列国之风潮于不顾,苟其反是,则意外之障害以生而莫可如何矣。各国之中,废止死刑者多矣,即不废而存置之,亦皆采用一种之执法方法。今中国欲改良刑法,而于死刑犹认斩绞二种,以抗世界之大势,使他日刑法告成,外人读此律见此条者,必仍目为野蛮。如是则于收回利权、改正条约之事生大阻碍也,必矣!”“此次中国之改正刑法草案,其他部分均有进步足征,独于死刑之规定,仍不免固持旧习,致使人人注目。及局外者最易会得之问题犹存缺点,诚可惜之甚,而于此亦足知历史之能盲人也矣。今也圣明在上,言正必行。际此盛时膺斯任者,曷可不静思熟考,勇往迈进,质之于学理,征之于实例,以直言死刑当止一种,而求贯其目的耶?”[49]这一充满现代精神的论述显然很难体会历史基础更深厚的古典精神。
本来,西方法学知识传入后,中国学者首先遇到的是如何认知的问题。“书目厘类最难,西书尤甚,派别门分未易画一。”[50]传统中国学术分类方法是目录学。沈兆祎的《新学书目提要》即云书目“所以辨章学术,其于群籍之中旨趣离合、记载详略,既存甄表之微,间有异同之议”[51],袭章学诚“辨章学术考镜源流”之义。其中又以中国思想中学与政紧密联系的问题为最先。梁启超的《西学书目表》序例亦云:“西学各书,分类最难,凡一切政皆出于学,则政与学不能分,非通群学,不能成一学,非合庶政,不能举一政,则某学某政之各门不能分。”他关于西书“门类之先后”的观点为:“西政之属,以通知四国为第一义,故史志居首;官制学校,政所自出,故次之;法律所以治天下,故次之;能富而后能强,故农矿工商次之;而兵居末焉。”[52]
作为这一大规模知识引进运动的主导者,梁启超在中西两种思想脉络之间的对接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古代只有律家、律学、律治而无法家、法学、法治。[53]信奉礼教的儒生,严礼法之辨,以礼治无刑为盛世理想。“士人束发入学,即读四书五经,志在圣贤;谈及刑律,薄为申韩之学,辄鄙夷而不屑为。”[54]西方法学知识的传入则使传统“流于苛刻”的申韩之学得到发掘。[55]时人对此亦多有体认,“清之季年,朝野上下鉴于环球法学日进精微,瞿然知墨守故步之不可为治,于是申韩坠绪渐有发明,而泰东西之成宪英美大陆之学说,益复竞相纂述粲然著于国内”[56]。后来梁启超弟子杨鸿烈作《中国法律发达史》,继续这一寻求中国“成文法”的学术进程。《中国法律发达史》至今仍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奠基之作,它对照西方法典编纂史发明中国历史上的成文法。中国学者如此关注成文法的沿革,或许可以在更深一层上看作是对边沁立法理性思路的承续。
这一知识引进活动的后果之一,是使得在传统学问中处于中枢位置的礼学研究之地位日益尴尬。就此,沈家本的《法学盛衰说》呼吁的传统“法家”申韩之学“由衰而盛,庶几天下之士群知讨论,将人人有法学之思想,一法立而天下共守之,而世局亦随法学为转移”[57],终于在某种意义上成为现实。在这一背景下,礼学已经无法以传统时代兼括言说道德与制度的方式容身。换言之,基于经典的礼学研究再也无法为“出礼入刑”的全面治理模式提供无可置疑的学术基础。
【注释】
[1]从文献学上说,传世本《尚书》经文分“今文《尚书》”与“古文《尚书》”两部分。其中“今文《尚书》”文献传承有序,为先秦古书无疑,而“古文《尚书》”及“孔安国《传》”则为后人“伪作”,其写定年代一般认为是魏晋时代。
[2]〔唐〕孔颖达:《尚书正义》,黄怀信点校,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页。
[3]同上书,第100页。(https://www.daowen.com)
[4]当然这里所谓“晚出”,仅是说“明刑弼教”这一语词晚出,对于其中反映的礼刑一体这一实质问题,显然至少在《周书》中已经非常明确。
[5]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504页。
[6]以上并参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7、232—265页。
[7]〔东汉〕班固:《汉书·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79页。
[8]丁凌华认为夷三族实际上为后世的准五服治罪“提供了法律上之可行性”。将秦法中的夷三族之法与准五服治罪等同起来看,恐怕是对基于法家的律令体系与儒家化的律令体系区分不足。故本书不同意这一勾连。参见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9]〔唐〕房玄龄:《晋书》(第3册),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7页。
[10]〔清〕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等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11]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序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原书该页无页码。
[12]吉同钧:《薛赵二大司寇合传》,载《乐素堂文集》第3卷,国家图书馆藏铅印本,第65页。
[13]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2426—12428页。
[14]〔清〕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等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3页。
[15]当然,在薛允升看来,服制只是刑律中礼教原则的集中体现而非唯一体现。华友根先生曾罗列薛允升《唐明律合编》中为律文寻找礼义根据的例子,遍及《仪礼》《周礼》《礼记》《尚书》及春秋三传等经。比如,此书引《周礼》证律处便有79处之多。参见华友根:《薛允升的古律研究与改革——中国近代修订新律的先导》,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3页。
[16]〔清〕薛允升:《服制备考·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未刊书稿,原稿无页码。
[17]〔清〕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等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4页。
[18]〔清〕薛允升:《服制备考·序》,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未刊书稿,原稿无页码。
[19]《律例馆各员名单》,《大公报》1904年4月16日,第3版。
[20]吉同钧:《大清现行刑律讲义》,北京大学图书馆阅览室藏京师法政法律学堂用书1910年版,第107—108页。
[21]〔清〕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等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按:此处指本宗别居小功亲。
[22]〔清〕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等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3—604页。
[23]律中“无服之亲”的由来,亦由于《丧服》经文中袒免亲(即五服以外亲)的存在,薛允升此处或不察。
[24]薛允升指出的这两点也为熟悉旧学的律学家所熟知。比如董康后来也说:“此条与明律大致相同,惟第一节增入女婿妻父母,第二节增入无服之亲。”唯其认为:“律首同居,系指同宗未分析者言,不包外姻于内翁婿,服制虽疏,恩义及亲等究近,薛公若在今日,决无此论矣。无服之亲乃属本宗九服图内者,如在图外,则与常人无殊,当然不准容隐也。”董康:《新旧刑律比较》,上海图书馆藏手稿本,第746页。
[25]吉同钧:《大清现行刑律讲义》,北京大学图书馆阅览室藏京师法政法律学堂用书1910年版,第107页。
[26]章清:《“采西学”:学科次第之论辩及其意义——略论晚清对“西学门径”的探讨》,《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27]梁启超:《西学书目表序例》,载《饮冰室合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2页。
[28]〔清〕谭嗣同:《仁学》,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29]〔清〕严复:《辟韩》,载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36页。
[30]〔清〕魏源:《魏源全集》(第6册),岳麓书社2004年版,第1614页。
[31]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页。
[32]〔清〕王韬:《纪英国政治》,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33]〔清〕梁廷枏:《合省国说序》,《岭南学报》1925年第1期。
[34]〔清〕薛福成:《筹洋刍议——薛福成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35]当然薛允升的观察也必然是在肯定礼教的前提下。如对于父子一伦,他认为西方“国家定律,庶民不得相殴。子殴父者,坐狱三月,父殴子者,亦坐狱三月。盖本乎墨氏爱无差等之义,所以舛戾如此。此其父子一伦,未尽协圣人之道也”。而对于君臣一伦,他观察西律处罚不严:“隐图弑逆篡夺,或谋为君主,或要结众心谋为大伯理玺天德,虽未成,发觉,亦只驱之禁之而已,不甚予以重辟;而舆论非惟不贬绝之,转有钦佩其为英雄者。盖犹中国所谓公罪也。”对此,薛允升的礼教立场凸显出来:“夫大逆不道,不能不重其辟者,所以定一尊而禁邪谋也。故胜则为王,败则为寇,古今通义。今西人则于其败者,并不指为寇焉,人孰不思侥幸以希神器哉?即如法前兵部尚书布朗热,谋为法国君主,事败出奔,而法人之讴思者至今未衰,并不斥其觊觎之罪。欧美诸国若此类者,不胜枚举,此不知《春秋》大义之故也。”参见蔡少卿整理:《薛福成日记》,吉林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第696—779页。
[36]毫不奇怪地,前述这一脉络之外,另一种更接近原教旨的看法也一并存在。比如较早关注西政的小儒蒋敦复显然比醉心洋务的诸人更为恐惧西法:“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有道,庶人不议。英之议会(小字:即巴力门上下两院),如使行于中国,大乱之道也。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未闻王者不得操予夺生杀之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未有草野细民得曰:立君由我。”在传统礼教君亲为大的思想者看来,这一君自民出的政治是不可想象的。如果有,也是乱臣贼子。“历观英史,至查尔斯第一位格朗瓦所杀,举朝宴然,无所谓戴天之仇与讨贼之义,不觉发指。既而叹曰:诚哉,春秋之作,孔氏之刑书也。后世虽乱臣贼子不敢遽萌篡弑之念。一有不轨,人人得而诛之。何者?春秋大义明于中国,君臣之分甚严也。”蒋允升认为规定这些名分的首要原则就是礼。“春秋,天子之事,其治天下也,礼先于法。礼辨上下、定民志。英巴力门知有法不知有礼。尝谓人主在上帝及律法下,在上帝下固也(小字:彼称天主为上帝,亦则其说亦谬)。法谁出乎?必百姓与一人公为之,民志嚣然,悖且乱矣,何法之有?惜乎,未有以为国以礼之说告之也。”“吾为此惧,作英志。”对英国的认知尚处于“巴力门”(parliament)是“知有法不知有礼”的层次。故而为之“惧”,其仿孔子作春秋之义非常明显。参见蒋敦复:《英志自序》,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近代中国对西方及列强认识资料汇编》(第1辑第2分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发行1984年版,第1086页。
[37]顾燮光的《译书经眼录》有对这段话的进一步论述。此书以“法政”为一类,细分为“首政治、次宪法、次财政、次经济、次警察、次法制、次法学、次法律”。载熊月之编:《晚清新学书目提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页。
[38]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39]李贵连:《中国近现代法学的百年历程(1840—1949年)》,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222页。
[40]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36、367、381页。
[41]欧德良:《从梁启超看晚清功利主义学说》,《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2][日]川尻文彦:《“自由”与“功利”——以梁启超的“功利主义”为中心》,《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43]欧德良:《从梁启超看晚清功利主义学说》,《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44]张灏先生曾指出:“在一个现代化发展尚浅的社会,功利思想常常以集体主义的形式出现。由于时势环境所逼,这些社会所最迫切需要的是群体自利,以求民族独立或国家富强。但在一个高度现代化的社会,功利思想主要是以个人主义的面貌出现的。”张灏的观点或可为梁启超的思路提供一个解释。参见张灏:《幽暗意识与民主传统》,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页。
[45]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饮冰室文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71页。
[46]“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第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67页。
[47]〔清〕李宗昉等:《(钦定)大清律例》,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48]〔清〕尹彦鉌:《论刑律》,《万国公报》1900年第139期,第6页。
[49][日]冈田朝太郎:《死刑宜止一种论》,载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08—712页。按:冈田氏的这一论断与边沁对普通法的批评何其相似!
[50]赵惟熙:《西学书目答问》,载熊月之:《晚清新学书目提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570页。
[51]沈兆祎:《新学书目提要》,载熊月之:《晚清新学书目提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379页。
[52]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第1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53]怀效锋主编:《中国律学丛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54]吉同钧:《刑法为治国之一端若偏重刑法反致国乱议》,载《乐素堂文集》(第7卷),国家图书馆藏1932年铅印本,第15页。沈家本对此状况有强烈的批评:“举凡法家言,非名隶秋曹者,无人问津。名公巨卿方且以为无足轻重之书,屏弃勿录,甚至有目为不祥之物,远而避之者,大可怪也。”参见沈家本:《法学会杂志序》,载《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44页。
[55]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一肯定法家申韩之术的思路并非仅由知识引进活动而来,比如传统中人汪士铎曾言:“管商申韩孙吴,后人所唾骂,而儒者尤不屑置齿颊。要而论之,百世不能废,儒者亦阴用其术而阳斥其人尔。盖二叔之时已不能纯用道德,而谓方今之世,欲以儒林道学两传中人,遂能登三咸五,拨乱世而反之治也,不亦梦寐之呓言乎!”参见萧穆:《汪梅村先生别传》,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3辑),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581页。
[56]王树荣:《考察各国司法制度报告书提要》,上海图书馆古籍部藏太原监狱1914年石印本,第3页。
[57]沈家本:《法学盛衰说》,载《历代刑法考》(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43—214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