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礼宪之争:尊亲条文的依次退去
传统中国刑以弼教,礼教首重君亲,刑律中即以君亲条文为特别规定。在实体法律中,西式因素一步步侵蚀礼教,其中最根本的要素为宪政。我们不认同现有研究以“礼法之争”认知这一思想史争论,特提出以“礼宪之争”代替。因为,一则“礼法之争”这一说法字面上无法与传统中国礼法之争相区分;更重要的是,晚清以来围绕新修刑律而来的种种议论,事实上是超出刑法典之上的高阶原则之争,近代以来所谓“礼法之争”中的“法理”并非律文的高阶原则,实无法与“礼教”构成同一层次的对立。正如前文所示,历史地看,清末新刑律的制定是纳入“立宪”的框架中的。故而,无论从逻辑角度还是历史事实来说,认识这一思想史事件的更准确说法应是“礼宪之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