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小结
在《修正刑律草案说帖》末尾,劳乃宣引述《礼记·大传》中一段文字云:“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者也。”劳乃宣晚年自号“韧叟”,以卫教自居,罗振玉称他为“醇儒”,赞他“争法律于彝伦将斁之日,论政体于凶焰方张之世,古人所谓不惑不忧不惧,惟公当之无愧色”。以劳乃宣的儒者眼光看,通达天理民情的礼教蕴含有与中国社会相一致的正义秩序,不论制度形式如何变化,其思想基础不变,新刑律对于中国的意义仅仅是制度形式发生暂时性的变化,相较之下,某些礼教伦理原则根植于民情,会有相当的稳定性。故而,针对新刑律大规模移植西方的法条形式,劳乃宣只能稍为变通地以承认“新律之体”的形式存“旧律之义”,在这一意义上接受新刑律。因此,劳乃宣的努力不是沈家本修订《现行刑律》意义上的“沟通新旧”,在他看来,伦理原则无所谓新旧。
在刑律的高阶原则上,劳乃宣认为“礼教”与“宪政”并不冲突。“立宪以顺民心为主”,既如此,“则刑律之修可不以合乎中国人情风俗为先务哉”[41]。换言之,礼教根基于“民情”,立宪乃顺“民心”,二者断然不会有矛盾。“礼”与“宪”在“民情”的基础上,内在统一。
可见,劳乃宣的逻辑是在承认立宪政治的基础上,寄望中国的传统政治生长出现代的形式。为什么这一生长的结果必然是具有礼教内涵的样式,就是基于其儒家立场的自信。
相较之下,作为律学大家的沈家本的儒学立场并不高,但他也不是通常认为的与“礼教派”对立的“法理派”。我们很难绝对地说沈家本的真实想法是反对礼教入律,但是出于种种现实考虑,他接受了与西方趋于一致的制度形式。沈家本辩称,新律的惩罚力度并未与旧律相差很远。新刑律草案的起草者冈田朝太郎亦云:“新律对于违反教令之子孙,因较严之于劳君之意见,又何用哓哓争辩不已哉!”[42]关键问题在于,这背后蕴含的“教”已然不是经典中的“礼”。(https://www.daowen.com)
无疑,沈家本的考虑更具有应时的色彩。春秋末世,郑子产不顾旧贵族的责让而毅然决然铸刑鼎以改变旧礼制;清之季年,沈家本面临的情势亦为新的内外交迫。宣统二年(1910年)二月初五日,沈家本一路颠簸前往西安,途经郑州时专门谒子产墓并赋诗一首,末句云:“小学邻强交有道,此人端为救时来。”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沈家本修民商法上书,即有“救目前危亡之祸”一语,此时作为律学大家的他心中一定想到了子产在郑国的艰难变革。而劳乃宣谨守礼经所谓亲亲尊尊不可与民变革之义,以经典中规定的制度与道德原则为现世立法度,亦不枉其儒教信仰。[43]清末山雨欲来,劳乃宣的立场非常容易被人认为顽固不化。时人所谓“一般社会于新律精神无理解能力,多以旧思想解释之。此次编查馆论战不过其一耳”,直至与清之变法成败相联系,“中国多年变法不成者,皆以旧思想运用新学理,无不失败以终,今日之新刑律特其一端耳”。[44]
后来,沈劳二人都离开了刑律修订之中枢。宣统三年(1911年),沈家本提出辞去修订法律大臣和资政院副总裁两项职务的请求。二月二十二日,清廷下谕:“以大学士世续为资政院总裁,学部右侍郎李家驹为资政院副总裁。”又谕:“命法部左侍郎沈家本回任,以大理院少卿刘若曾为修订法律大臣。”[45]同时,沈家本修律破坏上谕礼教宗旨的议论也再起,有奏折谓:“查法律馆初设即派沈家本充修订法律大臣,原以其中律尚精必能审慎无弊,乃自任事以来,一切任馆员主持,宗旨谬误,以致所订法律动与礼教背驰,显违谕旨,今奉旨改派刘若曾,是沈家本修律不善为圣明所深悉。刘若曾学术素优,应请饬其持正宗旨,毋蹈沈家本故辙,致负委任。”[46]
劳乃宣亦离开中枢,任江宁提学使本职。晚清新刑律制订过程中围绕礼教与宪政的争论暂告平息,但其开放的问题却没有离我们远去。在劳乃宣等信奉“明刑弼教”的儒者看来,如果不能在不断应时而变的制度形式中融入“旧律之义”,则极易造成伦理失范:“此等法律使果实行,则名教之大防一溃而不可复收,恐陵夷胥渐,人心世道日即于偷迨患气,既悔之晚矣。”这一担心发人深省。其中所涉及的礼教与律法或曰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问题,具有永恒意义。就此而言,劳乃宣在清末的作为仍会给我们带来些许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