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律:“宪政始基”
“宣统建元,宪政颁布,庶政维新。而与宪法最关切者尤莫如法律一项。”[4]及至宣统元年正月二十六日(1909年2月16日),法部尚书戴鸿慈上奏请求催收关于新订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清廷随即下旨催收,并于上谕中正式提出“法律为宪政始基”[5]一语,更是明确点出修律与宪政的关联。按计划,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中有关刑律的规定如下: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修改新刑律,由修订法律大臣、法部同办。第二年,颁布《法院编制法》,由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第三年,颁布新刑律,由宪政编查馆、修订法律大臣同办。第四年,核定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诉讼律等法典,由宪政编查馆办。第六年,实行新刑律。第九年,宣布宪法,由宪政编查馆办。[6]
官方给出的时间表如此,民间更是急迫。在戴鸿慈、端方回京路经天津时,8万余名学生上书提出“奏颁宪法,更改官制,复为法律”。[7]可见,无论是清廷还是在当时接受新知的读书人观念中,宪政-官制-法律已渐成为一个整体性有待引入的制度架构。(https://www.daowen.com)
1907年8月13日,奕劻等奏请将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同日奉旨俞允。该馆与资政院之关系“一司编纂,一主赞定”,故其职责之一即“考核法律馆所订法典草案”,[8]事实上成为修订法律馆的上级机构,从而确立了修订法律事业附属于宪政框架的制度形式。其后,有奏倡议礼学馆专派大臣与法律馆会同商订法律。礼学馆之设肇端于两广总督岑春煊,但开办以来该馆形同虚设,“未见进一草案”。御史史履晋上折称:“今日欧风美俗渐染日深,衿缨之士不读礼经之子竞谈新学,以逾闲荡检为自由,以尊己卑人为平等,以犯上作乱为民权。”因此,他提议修订法律之事必要“博通古今洞明中外之才不足以成”,也即礼学馆的人员参与。[9]上谕此折发会议政务处议奏,颇值玩味的是,精通礼学且身在礼学馆的曹元忠拟《遵议礼学馆宜专派大臣管理与法律馆汇同商订疏》,称此议“揆诸情事,似多窒碍”。[10]此次议论结果是礼学馆的人仅在民律制定中得以参与,刑律则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