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宪政因素首入律典
宣统元年八月二十九日(1909年10月12日)《大清现行刑律》完成,律文共414条,例文1 066条,由沈家本、俞廉三联名上奏朝廷。[79]清廷照例将此律分发各部院大臣征求意见。结合相关意见,宪政编查馆对初案作出重大修正。1910年2月,宪政编查馆奏呈《核订现行刑律》,“宪”的因素首次进入律典。
这集中体现在宪政编查馆对沈家本进呈黄册中延续旧律而来的“奴婢问题”的全面核订上。奕劻等《核订现行刑律》奏折云:“买卖人口久为环球所指摘而与立宪政体保护人民权利之旨尤相背驰,此次编订,未经议及,良以属稿在未奉明诏之先,本月臣等议覆前署两江总督周馥、监察御史吴纬炳等条奏,业经奉旨禁革,钦遵在案,自应将律内有关买卖人口及奴仆奴婢诸条一律删除改定以昭仁政。”比如,“常赦所不原”律内涉及“奴婢杀家长”“虽会赦并不原宥”。《核订现行刑律案语》云:“宣统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臣馆会同修订法律大臣奏请禁革买卖人口折,内称嗣后无论满汉官员军民人等,不准以人互相买卖,从前原有之奴婢一律以雇工论,有犯案照雇工科断。律例内关涉奴婢诸条悉予删除……奉旨允准钦遵在案,本律奴婢字样自应改为雇工,以符新章。”[80]
可见,迫于合于宪政的要求,宪政编查馆对律文进行了“合于人权”的实质变动。《宪政编查馆奏请饬修订法律大臣另编重订现行刑律片》不满修订法律馆本:“此次编订现行刑律,系因旧律多年未修,新章叠出,端绪纷繁,引用不便。是以按照现在通商章程,改其不合,补其未备。删其已废诸条,以便援引,故谓之现行刑律。并未能遽与新律相接近也。……拟请旨饬下修订法律大臣,按照所奏诸端,再行考核中外制度,参酌本国情形,详加讨论,悉心审订,另定体例,编为重订现行律一编,进呈请旨,以期与各新律渐相比附,俟筹备届期即可径行新律,以免扞格而餍人心。”[81]显然,宪政编查馆希望此律更多引进西律内容。就此,宪的因素以破坏旧体系的方式进入刑律,而且进入的是清自乾隆五年以来谨守的“修例不修律”的律正文。
宪政编查馆的核订带来传统律典体例方面另一重大变化:民刑分离。法制史学界长久以来以民刑合体认知中国传统律典。《大清现行刑律》的编纂者之一董康认为:“《大清律例》编纂之法,系民刑及诉讼法合而为一。民法之事项,不外户役、田宅、婚姻、钱债、市厘五类。列朝民事法向不发达,所以然者,中国以礼教立国,民事除继承外,其他事项,大都主于退让。”[82]修订法律馆的《大清现行刑律草案》开始仅将体例变化,并未将旧律内有关“民律”部分删除,故时人有云:“现行刑律之内容丰富,实为最广义之刑法,无论何种犯罪均应受其支配,故就事物上言之,则现行刑律之效力绝无制限,远过各国之刑法法典也。”也许是出于调和的目的,在宣统二年(1910年)呈进现行刑律的奏折中最终意见为:“现行律户役内承继、分产、婚姻、田宅、钱债各条应属民事者,毋再科刑。……若婚姻内之抢夺奸占及背于礼教违律嫁娶、田宅内之盗卖强占、钱债内之费用受寄,虽隶于户役,揆诸新律,俱属刑事范围之内,凡此之类,均应照现行刑律科罪,不得诿为民事案件致涉轻纵。”[83]它以兼顾礼教的方式确立了民刑分别的律典体例。
当然,从旧的礼律体系来看,《大清现行刑律》仍称得上一部谨守刑以弼教理想的最后一部律典。江庸云:“是书仅删繁就简,除削除六曹旧目而外,与《大清律》根本主义无甚出入;与今之《新刑律》亦并未衔接,实不足备新旧律过渡之用。盖与斯役者,皆刑部秋审处及刑幕人员,其学问思想不能出《大清律》范围之外也。”此律“服制一篇详列族亲服制,殆同于日本旧刑法第十章之亲属例”。虽然宣统二年四月宪政编查馆会同修订法律馆的《进呈现行刑律黄册折》中声明“仍将旧律服制八图弁冕简端,而其余各图目均废弃”,但时人已开始不以服制图为要。阮性存认为:“既有服制图,则服制一篇亦嫌重复,自无规定之必要。”只是因为我国现在民法未备,“而刑律中杀伤亲属及亲属相奸盗等条与服制大有关系,则列诸篇首以备查核,在当日固属必要”[84]。
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1910年5月15日),奕劻等上呈进现行刑律黄册定本折,并声明两馆公同刊印颁发。同日上谕云:“朕详加披览,尚属妥协,著即刊刻成书,颁行京外,一体遵守。国家律令,因时损益,此项刑律为改用新律之预备,内外问刑各衙门,务当悉心讲求,依法听断,毋得任意出入,致滋枉纵,以副朝廷慎刑协中之至意。”[85]修订后的《大清现行刑律》共分为30门,36卷,律文389条,附例1 327条,此外还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已经经过修改的《秋审条款》5门165条。“统计原拟编定现行律,辑删者律文四百十四条,例文一千六十六条,经复核勘正者二百六十一条。现又照新章修改删除者六十七条。”[86]
自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沈家本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始至宣统二年(1910年)止,历经9年,《钦定大清现行刑律》终于付诸实施。当然,实际情形可能甚为不堪。以浙江省为例,据阮性存记载,“大清律例自顺治五年制定颁布,其后屡经修改,均未定明实行期日,名例律虽有律目颁降日为始之明文,而实际则均以各省督抚奉到明文之日为准……现行刑例自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奉上谕颁行,今已历四月,传闻刊印之本尚未颁发到浙,亦可异矣”[87]。按照杨鸿烈的说法,“这书在宣统二年四月初七日才奉上谕‘著即刊刻成书,颁行京外,一体遵守’,但没有一年多,革命军起,满清政府就根本推翻,所以实际上确未施行”[88]。
【注释】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页。
[2]分别见于《时报》1905年9月25日、1905年7月18日。转引自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3—44页。
[4]〔清〕吉同钧:《乐素堂文集》(卷五),北京韩城吉氏印行,国家图书馆藏1932年铅印本,第15页。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7页。
[6]《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附清单》,见《清末筹备立宪史料》(上册),第54页。
[7]《中华报》1906年8月20日;《汇报》1906年8月15日。转引自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清末立宪运动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按:此处所言学生数目过于庞大,似有夸张。
[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8页。
[9]〔清〕史履晋:《奏为礼学馆宜专派大臣官吏与法律馆汇同商订以维礼教而正人心折》,载《大公报》1908年5月27日,第3版。
[10]〔清〕曹元忠:《笺经室遗集》,载《清代诗文集汇编》(第79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77页。
[11]张之洞:《遵旨筹议变法谨拟采用西法十一条折》(光绪二十七年六月初五日),载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4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32页。
[12]《政务处条议》,载《申报》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七月十九日,第2版。《续政务处条议》,载《申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日,第2版。
[13]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页。
[14]参见张之洞的《请调伍廷芳、袁世凯协助议约致军机处、外务部》(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另有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的《请电饬伍廷芳迅速回国致军机处、外务部》一折,系袁世凯领衔,张之洞联名会奏。以上均见《张之洞全集》,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539—540页。关于三位大臣的商议过程,参见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15]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5页。另,中英《马凯条约》有“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弃其治外法权”条款,载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09页。诸多学者把这一条约看成晚清修律的起因,高汉成先生则考证《马凯条约》之签订在清廷修律上谕之后。我们认为,不能仅仅以文本签订时间来考虑事件的内在逻辑,其实中外交通以来,修律是必然的,引起争论也是必然的。
[16]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页。
[17]《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8月3日。
[18]董康:《前清法制概要》,载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19]俞江:《倾听保守者的声音》,《读书》2002年第4期。
[20]修订法律馆:《钦定大清现行新律例》,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6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1]《时事要闻》,《大公报》1902年8月3日。
[22]学者已经指出,不宜过高估计沈家本在清末修律中的作用,在整个改律进程中,他只是扮演执行者的角色而已。沈家本背后真正的决策者很可能是奕劻。高汉成先生注意到,在礼教派的攻击下,奕劻屡屡起到重要作用,并指出:“他对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清刑律》草案的公开支持和赞成,是《大清刑律》最终通过的关键性因素。”参见高汉成:《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4页。
[23]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5页。
[24]据胡思敬云,新定法律草案出自冈田之手,其引证历朝沿革,则取之薛允升稿本,法部郎中董康主笔。参见胡思敬:《国闻备乘》,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2页。
[25][日]冈田朝太郎:《论中国之改正刑律草案》,此文系留庵译自日本《法学协会杂志》第29卷第3号,见《法政杂志》1912年第1卷第2期。亦参冈田朝太郎:《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法学会杂志》1901年第1卷第1期。
[26]据章宗祥:“修订法律馆最初成立时……新派尚无甚势力,提调数人皆刑部旧法律家。”不过此后由于沈家本好延用留日学生,新法律馆中新派分子渐多,这也是这一案得以顺利在法律馆内部通过的原因。参见章宗祥:《新刑律颁布之经过》,载《文史资料存稿选编(晚清·北洋上)》,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27]《修改法律之内容》,《神州日报》1907年10月2日。
[28]据传,董康与章宗祥曾于1905年起草过一部刑法草案,冈田朝太郎审阅后,认为主要系参考日本《旧刑法》(1887年)而成,应修、应改之处甚多,乃建议重新起草法案。董章二人起草的《刑律草案》由孙家红先生发现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整理本收于黄源盛主编《晚清民国刑法史料辑注》(上册),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笔者未见此草案原本,如按照孙家红先生考证所云,则至少董康等留日学生早下定决心全袭日本刑法,不过其主张是否得到修订法律馆同仁一致意见仍存疑。本书此节重在整个清廷公开层面的修律宗旨,故以沈家本此折为节点。
[29]《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单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5页。此处相关问题可参见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长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97页。
[30]黄源盛先生业已指出:“如果细察整部大清新刑律正文的内容,几乎什九的条文都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张誊录日本、德国等国刑律,便是略加增减。”见黄源盛:《大清新刑律礼法争议的历史及时代意义》,载《中国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纪念沈家本诞生一百五十二周年》,台北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23页。
[31]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4190页。
[32]关于此折前后史实,李欣荣先生有更详细的考辨,见李欣荣:《如何实践“中体西用”:张之洞与清末新刑律的修订》,《学术研究》2010年第9期。大旨如下。据许宝蘅日记:“今日学部奏驳修律大臣所定刑律草案一折。此事初发难于陈仁先,于南皮枢相前极论之,南皮遂嘱属稿。”陈仁先“大旨谓新律于中国礼教大相反背,于君臣、父子、夫妇、男女、长幼之礼皆行减弃,且改律之意注重收回治外法权,而收回与否视乎国之实力,非改律足以箝其口,拟请另派大臣会同修律大臣将旧律之繁而不切者改,即将新律之增出者并入,南皮颇以为然”。不过,同在学部的“严范孙、宝瑞臣两侍郎向来依附新学,崇拜日本,以此草案出于日本游学生之手,不愿加驳”,只因“此稿所驳诸条又关乎君臣、父子大伦,又不敢以为非,初有不愿会衔之意。二十六日会议于学部公所,南皮席间言诸君若不列衔,我当单衔具奏,严、宝不敢立异”。后“蒙古相国亦与南皮同意,于是严、宝乃输情于项城,欲为阻挠,后经蒙古将原稿略为修改,严、宝遂勉强附名”。据董康回忆,学部副大臣宗室宝熙亦参与修改此折,同时董康记载宝熙改定之理由亦与许宝蘅所记不同,宝熙初不愿联署的原因是他看到张折之后,见此折因草案对“内乱罪”不处唯一死刑,“指为袒庇党人,欲与大狱”,因“大惊”问张之洞曰:“公与沈某有仇耶?此折朝上,沈某暨一干纂修夕诏狱矣!”张之洞回道:“绝无此决,沈某学问道德,素所钦佩,且属葭莩戚也。”宝熙又说:“然则此稿宜论立法之当否,不宜对于起草者加以指摘。”最后,此折“由宝改定入奏”。综合看来,董康此后多次提到有赖宝熙“规劝之力”才使得沈家本与自己的修律事业没被张之洞参劾,他的记载似更为可信。
[33]以上所引张之洞议论,均见《奏为新定刑律草案多与中国礼教有妨折》,佚名:《刑律草案签注》,国家图书馆藏1910年油印本,原书无页码。
[34]许宝蘅:《巢云簃日记》,载《近代史资料》总第115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4页。
[35]《清实录》(第8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61页。
[36]李细珠:《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1—272页。
[37]光绪三十三年九月初六日上谕,参见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5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805页。
[3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8页。
[39]当然,此处只是说公开地成为廷议热点,真实情况是自制订新刑律起,就伴随着礼教的争论。据吉同钧回忆:“当时馆员十余人列座公议,鄙人首以不适实用,面相争论,并上书斥驳,无如口众我寡,势力不敌。随即刷印散布,外而各省督抚,内而六部九卿,群相攻击,举国哗然。”可见,尽管参与修律力求从西诸公在以后总是说修律时他们处于劣势,但是或许真正处于劣势的恰恰是守旧一方,否则《大清新刑律》的草案就很难出台。另外,虽然吉同钧本人没说,但以吉同钧为首的法部“守旧者”对新刑律草案的礼教规定发难,有着重要的作用,因为律例乃专门之学,非治律专家本无从置喙。各省各部能立生反应,言之凿凿,群狺汹汹,其中必有所恃,而所恃者,要么是更高层意见,要么是法政留学生。参见俞江:《倾听保守者的声音》,《读书》2002年第4期。
[40]《许宝蘅日记》(第1册),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84—185页。(https://www.daowen.com)
[41]廷杰、沈家本:《上〈修正刑律草案〉疏》,转引自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长编》,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57页。
[42]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9918页。
[4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87页。
[44]劳乃宣辑:《桐乡劳先生(乃宣)遗稿》,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正编》(第357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915页。
[45]同上书,第887页。
[46]吉同钧作为律学大家薛允升的嫡传弟子,其中律造诣世所公认。见吉同钧:《刑法为治国之一端若偏重刑法反致国乱议》,载《乐素堂文集》第7卷,国家图书馆藏1932年铅印本,第15页。沈家本对此状况有强烈的批评:“举凡法家言,非名隶秋曹者,无人问津。名公巨卿方且以为无足轻重之书,屏弃勿录,甚至有目为不祥之物,远而避之者,大可怪也。”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第4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44页。
[47]沈家本:《沈家本日记》,载徐世虹主编:《沈家本全集》(第7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56页。
[48]当然,亦有另一批读书人谨守礼教立场。比如,虽然旧体制积重难返,但针对刑律中礼教原则的退隐,汪穰卿等人仍力言“宜慎”,因为其所关绝非刑律而已。其云即使法律大臣本意“非果敢于变国教”,但事实的情况是“未有刑律废之而礼教能存之也”,所以在律典中礼教存废之事,甚至重于“立宪”本身,故而力诫其“慎行”。参见汪康年:《痛论颁行新刑律之宜慎》,载《汪穰卿遗著》,上海图书馆藏钱塘汪氏1920年铅印本,第5—8页。
[49]张之洞:《劝学篇》,载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第12册),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163页。
[50]张寿安:《十八世纪礼学考证的思想活力——礼教论争与礼秩重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51]《宣统政纪》,载《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86页。
[52]《宣统政纪》,载《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86页。
[53]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请饬派江宁提学使劳乃宣帮同修订法律事》,档案号04-01-01-1114-006。
[54]甚至清廷最高统治者还刻意在礼教与宪政之间建立关联。宣统元年(1909年)上谕内阁各部院衙门拟奏慈禧尊谥时,论及其文治武功有云:“比者颁布立宪年限,薄海欢呼。此实远绍唐虞三代好恶同民之心传,一洗秦汉以来权术杂霸之治体。”《宣统政纪》,《清实录(附宣统政纪)》(第60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5页。
[55]怀效锋主编:《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56]董康:《前清法制概要》,载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57]修订法律馆:《钦定大清现行新律例》,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6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58]俞江:《倾听保守者的声音》,《读书》2002年第4期。
[59]沈家本:《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1页。
[60]吉同钧:《法律馆第三集课艺序》,载《乐素堂文集》(第5卷),国家图书馆藏1932年铅印本,第15页。
[61]《宪政编查馆等奏议复侍郎沈等奏请编订现行刑律折》,《政治官报》1909年第822期。
[62]阮性存著、阮毅成编:《大清现行刑律要论》,载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1页。当代学者何勤华归纳清代“例”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皇帝的诏令,以及皇帝对臣下奏议等文件作出的批示(上谕);二是从刑部就具体案件所作的并经皇帝批准的判决中抽象出来的原则。参见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
[63]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序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64]〔清〕冯桂芬:《校邠庐抗议》,载《续修四库全书》(第95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07页。
[65]徐世虹主编:《沈家本全集》(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66]怀效锋主编:《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67]“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第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429页。
[68]沈家本、俞廉三合奏:《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6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此折又载怀效锋主编:《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7页。
[69]佚名编:《大清宣统政纪》(第7卷),载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版,第128页。
[70]沈家本、俞廉三合奏:《大清现行刑律案语·奏折》,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6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71]张国臣:《〈大清现行刑律〉初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16—22页。
[7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②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上海申报馆编:《最近之五十年》,申报馆1923年2月特刊,第1—26页。
[73]“国史馆”校注:《清史稿校注》(第5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73页。
[74]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奏疏》,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75]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2页。
[76]薛允升撰:《唐明律合编》,怀效锋等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77]尹彦鉌:《论刑律》,载《万国公报》1900年第139期。
[78]阮性存著,阮毅成编:《大清现行刑律要论》,载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21页。
[79]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68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9年版,第369页。
[80]宪政编查馆:《核订现行刑律》,载《续修四库全书》(第86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81]怀效锋主编:《清末法制变革史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7页。
[82]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何勤华、魏琼编:《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2页。
[83]法律馆:《宪政编查馆会奏呈进现行刑律黄册定本请旨颁行折》,载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奏疏》,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84]阮性存著,阮毅成编:《大清现行刑律要论》,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4页。
[8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80页。
[86]《宪政编查馆会奏呈进现行刑律黄册定本请旨颁行折》,《国风报》1910年第1卷第13期。
[87]阮性存著,阮毅成编:《大清现行刑律要论》,载沈云龙:《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版,第17页。
[88]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