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结
2026年02月18日
4.小结
西方法律中的“罪刑法定”,立法本意是为法律划定边界,保护民权。如本节所论,传统中国礼律体系的要义之一正是没有边界,它对社会的治理具有整全性,“比附援引”的法律技术即是在司法过程中实现这一整全治理理想的重要手段,故而罪刑法定律条在传统中国治理语境中被引入,“比附”律条必坏。随之,儒法二家观念中以“比附”干预司法过程的入口不再。(https://www.daowen.com)
上古中国古典时代无“成文法”,贵族君子“议事以制”。这是真正的“法官”兼“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时代。借用人类学的概念来说,帝制中国律令体系中的“比附”律条是这一“议事以制”传统之“遗留”。后世儒家对这一律条的倾心,可谓其来有自。就此而言,这一律条的删除具有某种象征意义。“明刑弼教”的时代,儒学君子通过礼义渗透司法过程并进而关照民情的维度就此消失。经此一节,论者谓“《大清律例》之根本取消已不成为题,新派之胜即基于此”。[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