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之用:《大清现行刑律》的编订

二、过渡之用:《大清现行刑律》的编订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清廷允准沈家本等奏请“编订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可见《大清现行刑律》自始即被置于传统中国明刑弼教思想支配下的最后一部刑法典来看待,亦在逻辑上成为清末修律的一个起点。通观从修订到颁行的整个过程,从时间上可以分成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修订法律馆主导《大清现行刑律》一案[55],名义上其所重为礼;第二阶段为宪政编查馆主导的《核订现行刑律》,其意义在于“宪”的因素首次进入中国律典。(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