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阶段的存货融资

第二章 生产阶段的存货融资

存货融资是融资企业或出质人以其自有货物作为质押物从银行融资。由于动产(主要是原材料、产成品)的物流跟踪、仓储监管、抵质押手续办理、价格监控乃至变现清偿等方面都存在一系列问题,金融机构为了贷款安全,向来不愿意接受动产质押,但是在供应链背景下,由于核心企业的保证、回购作为保障,银行因此开展货物质押业务。在传统的动产质押基础上,随着市场竞争以及各方尤其是出质人的需求,动态动产质押业务应运而生,又称为核定库存质押业务,较之静态动产质押(非定库存质押)最大的区别在于:质押物处于非封存可流动状态,出质人可以按约定的方式提取、置换、补新出旧;而传统的静态动产质押业务中,借款企业不得随意提取或更换其己质押给银行的货物,除非补入保证金、归还银行授信或者增加其他担保。在动态动产质押业务中,银行会根据存货的价值核定出最低价值控制线,当货物价值在控制线之上时,借款企业可自行向仓储监管方提出提货或者换货的申请;而当货物价值在控制线之下时,借款企业只能向银行提出申请,然后仓储监管方根据银行的指令进行提货或换货操作。

存货融资可以采取的质押方式,除了动产质押之外,也可以货物仓储所生的仓单进行仓单的权利质押,该权利质押由于与底层货物的状况密切相关,依赖于货物的价值变现,所以,本部分以存货质押指代存货和仓单质押这两种融资方式。

下文将就存货质押的业务流程、法律关系和风险防范问题作以介绍:

(一)业务流程

此业务流程包括:(1)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动产质押贷款;(2)金融机构委托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提供的动产进行价值评估;(3)物流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并向金融机构出具评估证明;(4)动产状况符合质押条件的,金融机构核定贷款额度,与中小企业签订动产/权利质押合同,与核心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并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监管协议;(5)中小企业将动产移交物流企业;(6)物流企业对中小企业移交的动产进行验收,并通知金融机构发放贷款;(7)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用图表表示如下:

图示

当然,上述业务流程中,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也会有所调整,比如有的存货融资业务中就不存在核心企业的回购担保,仅有的担保措施就是存货质押。也有的用于质押的货物继续存放于出质人仓库,不存在银行与第三方的质押监管协议。

(二)法律关系

存货质押的实现一般需要仓储公司的介入,所以,基本法律关系包括贷款融资、存货质押和仓储监管三项法律关系。(https://www.daowen.com)

动产质押的特征是质权人占有并妥善保管质押物,这些是由仓储公司代银行完成的,银行与物流仓储公司之间的仓储监管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委托协议,如果仓储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应该向银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此仓储行为不是独立的,它是整个质押融资业务的一部分,仓储监管协议也不是独立的协议,而是融资协议的从协议。在“河南万某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项城市万某来面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豫民再197号】中,河南高院就指出“在本案中,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商品融资合同纠纷和贷款人、监管人之间的质物监管纠纷之间存在密切的牵连关系,原审合并处理,程序上并无不当。”

(三)银行的风险及防范由于存货质押本身就存在操作风险、价格波动风险、仓储意外风险,以及价值变现难的问题,所以,银行在整个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是一直存在的。这其中,比较突出的风险体现在如下方面:

1.货物监管风险在动态质押中,出质人为了物尽其用、取货方便,往往质押物会继续存放于出质人的库区、厂房,而非第三方物流监管方的仓储地点,此种情况下,有必要将质押物的存放地点与出质人的其他厂房、仓库进行隔断区别,确保质押物的仓库地理位置独立化、可分化。而且,由于厂房、仓库均是由出质人的工作人员来管理,银行所指定的物流监管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挥监管的作用受到限制,所以,银行有必要选择值得信赖的监管方,若对合作监管方选择失当,或者监管方存在渎职问题,比如监管方与借款企业串通,自行出货、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银行的资金安全将无法保障。

对此,有必要加强仓储监管协议中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参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兰溪市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蓝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1035号】中对监管方的义务条款,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监管方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审查、核对出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借款人声称交付货物之间在数量上的巨大差异,造成质物短少,应当对质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在该案中,即便是借款人强行出库造成质物价值减损,法院也认为这并非属于不可抗力,仓储监管方也应该对此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2.动态动产质押的货物价值账实不符

由于质物流动性的特征,可能存在的情况是质押合同中不能明确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等保证质物特定性的要素,导致实际质物的品名不清、种类繁多、清点不易。从现有的案例来看,也不乏账实不符,实际质物价值远远低于借款人所声称的价值的情况。另外,由于质物品种繁多,银行经办人员对相关货物所属行业不熟,就无法准确跟踪监督质物的市场价格走势,这也会导致质押不足。对此,应该注意加强质物的明确性和特定性,包括指派专人对货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建立货物价格跟踪监管制度,一旦发现货物价值账实不符的情况,应该及时向银行通知,银行再要求出质人补充担保。

存货融资中涉及的问题远不止上述所谈到这些,本部分将通过实际发生过的涉及存货融资的相关案例,来展示存货融资业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纠纷,并通过分析法院的裁判思路,来为各方防范风险提供借鉴。

另外,本书在写作过程中恰逢我国《民法典》的出台,《民法典》中与存货融资相关的担保规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这些变革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存货融资业务的开展,对此,本书将在此部分的末尾对相关重要规定予以梳理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