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常见纠纷的裁判规则》简介

《股权转让常见纠纷的裁判规则》这本书是由刘国林创作的,《股权转让常见纠纷的裁判规则》共有96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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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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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适用典型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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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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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民事诉讼不能变更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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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执行裁定确认的以股抵债协议不具有民事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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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三:破产程序中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之纠纷应由破产受理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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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四:支付履行保证定金的地点不属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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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五: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地应作为其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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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六:现行“一审管辖标准”规定的“住所地”包括“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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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七:内地法院对香港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纠纷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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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八:人民法院对境外当事人间的国内公司股权交易纠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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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九:当事人可对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约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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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管辖约定并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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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一:获得授权的股权转让代签名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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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二:股权转让适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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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三:矿业股权转让协议不属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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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四: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取得的国有企业股权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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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五:一人有限公司转让其股权须经自然人股东书面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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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六:没有转让对价的股权有偿转让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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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七:为限售期后转让股份而预先签订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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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八:应遵循综合性原则来认定“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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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十九:违约“定金罚则”在主合同未生效时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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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未报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并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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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一:当事人明知的出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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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二:未在合法的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国有股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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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三:债务的加入无需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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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四:没有导致他人股权发生实际变化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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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五:缺少配偶一方签字的夫妻共有股权转让并非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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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六: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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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二十七:股权变动登记程序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