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六十七:担保人的指示不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规则六十七:担保人的指示不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规则释解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履行一方不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担保人的指示不符合上述法理,也不属于该条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其不能构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

规则适用典型案例

肖贵荣与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

2007年5月10日,肖贵荣与京安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肖贵荣同意将其持有的仕尚中学100%的投资举办权益转让给京安公司,转让总款为1.8亿元。其中,审计报告确认的债务按交接安排由京安公司负责偿还,其余为投资转让款。转让价款支付见交接安排,肖贵荣的总负债、或有负债等全部债务,总债务不超过1.6亿元。转让协议还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肖贵荣应将其持有的仕尚中学的100%的投资举办权益转让给京安公司,并完成教委登记批准备案手续,其余变更手续由京安公司完成,肖贵荣协助。肖贵荣承诺,除已披露并向京安公司声明的债务及诉讼、仲裁之外,仕尚中学不存在任何其他现存债务,亦不存在诉讼、仲裁等问题。总债务不超过1.6亿元,如有超过的部分由肖贵荣承担全部责任。其基于本次投资举办权益转让而向京安公司提供的仕尚中学的人事、经营、效益、财务及资产状况等相关所有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完整的,没有遗漏任何重大事实,也没有任何重大虚假陈述。转让协议中对违约条款也进行了约定,第八条第11项约定:肖贵荣如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办理投资举办权益的变更或办理交接房屋、场地等,每逾期一日按日5%支付违约金。京安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协议义务,向肖贵荣承担同样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及保证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交易额之5%的违约金。同日,双方签订了交接安排,约定:协议签订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肖贵荣向教委等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投资举办权益转让变更手续,当日京安公司向肖贵荣指定账户支付2000万元。肖贵荣负责于2007年8月1日前将进行学校整体移交。合同签订以后,肖贵荣于2007年5月8日将学校的房屋腾空,京安公司负责在8月1日前向肖贵荣支付总价款中扣除审计报告确定的学校负债。交接安排第4条约定:待审计结果出来后,双方签字认可,京安公司即日向肖贵荣支付1000万元,审计及确认工作在第一笔付款后20日完成。2007年5月11日,王彬出具担保书,愿意对肖贵荣未能履行的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在上述协议签订后,肖贵荣向海淀教委递交了举办权转让申请,并按照海淀教委的要求陆续提供办理转让手续的相关材料,海淀教委于2007年5月24日在收齐相关材料后正式受理肖贵荣的申请,出具了送达回证,并于2007年7月20日出具海教批字[2007]11号批复,批准肖贵荣将仕尚中学举办权转给京安公司。

京安公司于2007年5月25日将第一笔转让款2000万元给付肖贵荣,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学校举办权变更推迟,审计中出现双方异议等原因,双方于2007年8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前期双方在履行转让协议中出现的问题及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进行了重新约定:1.肖贵荣于2007年8月21日将仕尚中学1、2、3号教学楼,6、8、9号学生宿舍,5号教师公寓,11号食堂,12号体育馆,13号游泳馆(除公寓20套、底商25间于2007年8月31日前搬空并交接给京安公司)及配套附属设施全部资产交给京安公司,并与京安公司办理交接手续(资产明细见附件);2.京安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支付肖贵荣1000万元;3.京安公司于2007年8月29日支付肖贵荣2000万元;4.其余京安公司应付肖贵荣的款项于双方委托的审计事务所于签订本补充协议2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支付;5.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交接安排等协议有不一致或不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6.关于仕尚中学对外应支付的债务,应由肖贵荣确认之后方可支付,否则不予认可。

补充协议签订后,京安公司于2007年8月21日向肖贵荣支付转让费1000万元,肖贵荣于2007年8月31日将仕尚中学整体全部移交给京安公司。但补充协议约定的2007年8月29日京安公司应支付的转让费2000万元至今未付。

2007年8月27日,担保人王彬向京安公司出具暂,《暂停付款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由于转让方在履约时有多方面违约行为,故要求京安公司暂停对转让方的转让款支付,待王彬与转让方确认违约责任后,再行通知京安公司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京安公司执意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王彬将撤销对京安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

2007年9月10日,北京中环阳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该报告记载:因贵校提供的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凭证、账册不齐全,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以对2005年度的期初数进行确认。审计意见:由于上述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非常重大和广泛,我们无法对仕尚中学财务报表发表意见。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亦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委托审计事务所在签订补充协议20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京安公司现已全面管理并掌握仕尚中学,向肖贵荣直接支付了转让款31569585元。京安公司在庭审中认可截至2008年11月,其代肖贵荣支付学校对外债务88969076.05元。

2007年11月,京安公司曾以转让协议纠纷起诉肖贵荣、王彬,要求肖贵荣向京安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万元及王彬对肖贵荣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后京安公司撤回了起诉。

2008年3月,肖贵荣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京安公司支付转让费2000万元及违约金7200万元(2007年8月30日至2007年9月6日)。

针对肖贵荣的起诉,京安公司辩称:1.肖贵荣在起诉状中所称应由京安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转让款,京安公司已经支付。2.基于肖贵荣隐瞒的重大诉讼以及对外债务且补充协议约定的审计报告迟迟未完成,致使京安公司接管仕尚中学后,大量债权人均向京安公司索要欠款。肖贵荣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故京安公司无法再向肖贵荣支付转让款。3.肖贵荣并未按照协议约定与京安公司办理仕尚中学交接手续。4.京安公司所承担的违约金计算应当以应付未付的转让款为基数计算。所以,京安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驳回肖贵荣的诉讼请求。

京安公司还认为,双方所签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肖贵荣将仕尚中学的投资举办权转给京安公司,可是由于肖贵荣隐瞒被法院查封及未年检的事实,迟延完成教委登记变更备案手续,使转让迟延57天,构成违约;肖贵荣还隐瞒仕尚中学多项外债及诉讼,也构成违约;学校在审计过程中肖贵荣未提供真实完整的审计资料,致使无法确定仕尚中学对外债务,又一次违反合同的约定,且京安公司为肖贵荣清偿了本应由肖贵荣承担的债务金额共计41564290元,故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肖贵荣向京安公司支付违约金9950万元;2.判令肖贵荣向京安公司返还为其清偿的债务金额共计41564290元;3.判令肖贵荣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肖贵荣与京安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交接安排、补充协议,均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京安公司关于其是被迫与肖贵荣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辩称,因无相关证据证明,该院对此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肖贵荣要求京安公司给付其转让费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虽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2007年8月29日京安公司支付肖贵荣转让费2000万元,但肖贵荣未在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海淀教委交齐全部所需变更材料,且未按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学校财务资料,致使无法进行审计,现因为无审计报告,且肖贵荣亦未提供其主办学校期间学校对外全部债务的清册以及相关证据,故学校对外的债务无法最终确认,仕尚中学现不断被起诉,作为受让人的京安公司在受让学校后不得不对外承担肖贵荣主办学校期间学校的对外债务,京安公司有理由认为肖贵荣隐瞒其主办学校期间学校对外的债务可能超过转让协议约定的1.6亿元,在担保人王彬也要求京安公司暂停向肖贵荣支付转让款,否则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京安公司若继续给付肖贵荣转让款存在风险,故其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给付肖贵荣转让费2000万元,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对肖贵荣要求京安公司给付其转让费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肖贵荣要求京安公司给付违约金7200万元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虽然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约定了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之造成的全部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交易额之5%的违约金,但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肖贵荣没有在协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仕尚中学的100%的投资举办权益转让给京安公司,并完成教委登记批准备案手续,肖贵荣将全部转让材料交齐时间是在2007年5月24日,还比协议约定的时间晚4天,且因肖贵荣提供的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凭证、账册不齐全,无法作出审计报告,肖贵荣的上述行为应属违约,其不是守约方,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京安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违约金,对肖贵荣要求京安公司支付违约金7200万元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京安公司反诉要求肖贵荣支付其违约金9950万元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虽然肖贵荣有违约行为,但京安公司亦未按照交接安排约定的时间给付肖贵荣第一笔转让款2000万元,其也不是守约方,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肖贵荣亦不应向京安公司支付违约金,故京安公司要求肖贵荣支付违约金9950万元的反诉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京安公司反诉要求肖贵荣返还为其清偿的债务金额共计41564290元的诉讼请求,该院认为:转让协议约定了肖贵荣的对外总债务不超过1.6亿元,如有超过的部分由肖贵荣承担全部责任。京安公司现无证据证明其已承担了超过1.6亿元的债务,故京安公司要求肖贵荣返还其已清偿的学校对外债务41564290元,无合同依据,该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判决:驳回肖贵荣的诉讼请求和京安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宣判后,肖贵荣和京安公司均不服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部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肖贵荣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京安公司继续向其支付转让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肖贵荣与京安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京安公司应于2007年8月29日支付肖贵荣转让款2000万元。京安公司主张,由于担保人王彬通知其暂停付款和审计报告不能确定仕尚中学的对外债务数额,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中止向肖贵荣支付2000万元转让款。但是,审计报告是在2007年9月10日出具的,只有在此时,京安公司才能知悉无法通过审计确定仕尚中学的对外债务数额,而在2007年8月29日前,京安公司不可能根据其后出现的事实来行使不安抗辩权,且担保人王彬的暂停付款通知也不能构成京安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事由,因此,京安公司关于其未在2007年8月29日前支付2000万元转让款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但鉴于肖贵荣提供的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的凭证、账册不齐全,无法作出审计报告。在此情况下,不经过肖贵荣和京安公司对仕尚中学的对外债务进行结算,已经无法确定仕尚中学的对外债务数额。现肖贵荣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起诉京安公司,主张全部剩余转让款,故本院对肖贵荣在本案中要求京安公司支付2000万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肖贵荣可以就这2000万元转让款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肖贵荣诉京安公司一案中增加诉讼请求,以便于肖贵荣与京安公司就全部转让款进行结算。

肖贵荣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转让仕尚中学投资举办权益的变更登记批准手续,且未能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账册材料,已经构成违约,而京安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项,也构成违约,因肖贵荣和京安公司计算违约金的合同依据和计算标准一致,故本院对肖贵荣要求京安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和京安公司要求肖贵荣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肖贵荣与京安公司约定的仕尚中学的对外债务最高不得超过1.6亿元。到目前为止,京安公司代肖贵荣支付的对外债务并未超过上述限额,故京安公司要求肖贵荣返还其代为清偿的41564290元债务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肖贵荣和京安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然部分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2009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肖贵荣和中国京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 详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457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