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收基本农田,或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收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https://www.daowen.com)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