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专利标准的批准和实施

第四章 涉及专利标准的批准和实施

第十七条 涉及专利的标准报批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涉及专利的证明材料、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论证报告等相关文件。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标准发布后,对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批准部门应当责成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标准批准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批准部门视情况采取暂停实施该标准、启动标准修订或废止程序等措施。

第十九条 标准发布后,涉及专利的信息发生变化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处置方案,经标准批准部门审核后对该标准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 标准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实施许可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依据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协商处理。

第五章 附 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一条 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引用涉及专利的标准条款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实施过程中涉及专利相关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