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送 达
2026年03月07日
第四章 送 达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 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二) 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 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https://www.daowen.com)
(四)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