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
第十六条 标识申请由建材生产企业向相应的评价机构提出。生产企业可依据评价技术要求向相应等级的评价机构,申请相应的星级评价和标识。
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提出相同星级的申请。
第十七条 标识申请企业应填写《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书》,按照评价技术要求提供相应技术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双方应以自愿为原则,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抽样复测时间)。
评价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价机构向两部门申请证书编号,颁发标识;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应主管部门组织复核。
评价未通过的,如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诉,评价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意见;企业对评价机构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对企业申请的产品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明确评价结论和等级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一条 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企业,应以适当、醒目的方式在产品或包装上明示绿色建材标识。
第二十二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标识使用,保证出厂产品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对标识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
第二十三条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一致。
第二十四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如发生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变化的,应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备。出现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应重新提出评价申请:
(一)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
(二)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的;
(三)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