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比照本办法对其规划设计进行评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