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https://www.daowen.com)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