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专家登记表及证书、评价机构备案表、标识申报书、标识式样与格式等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省级部门可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