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信息披露
2026年03月07日
第二章 专利信息披露
第七条 提交标准立项申请的单位在立项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所申请标准涉及专利的检索情况。
第八条 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封面上,应当标注征集潜在专利信息的提示。在标准的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前言中,应当标注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
第九条 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标准起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告知其拥有或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鼓励未参与标准起草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专利信息及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并对其真实性负责。(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一条 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核实本单位拥有及获得的专利信息,并对专利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将其知悉的专利信息和相关材料,寄送标准批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