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三、 增加 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