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注册监理 工程师注册 管理 工作规程

(2017920日 建市监函〔2017〕51)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执业证书遗失破损补办等,按以下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