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
2026年03月07日
绿色
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
一、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是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科技咨询机构,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结果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二、鼓励各地在推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作用,并积极推动引导公益性、非盈利组织或机构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保障评价工作公平公正。
三、评价机构原则上应有一定绿色建筑从业经验,从业时间不宜少于3年,并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宜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应建立完善透明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评价程序、评价工作要求、工作成果和资料存档要求、工作人员规章等,相关管理制度应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评价机构应建立绿色建筑评价专家库,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建筑环境等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拥有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