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

二、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

3.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部令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开展审查机构确定工作,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审查机构名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备案表见附件2)。

在符合部令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细化审查机构确定标准。

4.申请审查机构时,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审查人员从业经历、业绩、执业资格的相关证明以及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承诺书、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查人员提供退休证明)等材料。如申请单位为事业法人单位,无法出具事业编制审查人员聘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由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证明。(https://www.daowen.com)

5.申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其主导专业划分参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有关规定执行。如申请的审查范围包含多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所需专业有重复的,申报时该专业的审查人员可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