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