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许可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三条 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及时联系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告知本标准制修订预计完成时间和商请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要求,并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按照下列选项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一)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该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第十四条 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标准内容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五条 当标准修订导致已签署的许可声明不再适用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签署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当标准废止时,已签署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向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并将专利转让或转移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书面告知标准第一起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