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七、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的延续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

(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不符合证书延续条件的应当申请重新考核。不办理证书延续的,证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