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
管理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承担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两部门;
(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