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档案和名录管理

九、关于信用档案和名录 管理

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信用档案,及时将施工图审查中相关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等记入信用档案。

19.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部令有关规定,加强审查机构名录动态监管,重点监管机构条件、审查质量和举报投诉等情况。审查机构名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20.审查机构名录公布后,原认定的审查机构停止审查工作的时间,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告住房城乡建设部。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测算表(略)

2.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查机构名录备案表(略)(https://www.daowen.com)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略)

4.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略)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