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 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每年3月底前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的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建议、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评价机构和获得标识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诚信记录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未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在当地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

(三)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五)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https://www.daowen.com)

(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评价机构应撤销或者由主管部门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和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标识产品抽查不合格的;

(三)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五)利用获得的标识进行虚假或夸大宣传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再次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评价机构不得再受理其评价申请。撤销标识的有关信息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对评价过程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