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与承接
2026年03月07日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 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 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https://www.daowen.com)
(五) 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 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 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 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