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葡萄牙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国际化

第4章 葡萄牙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国际化

除了修复实践与理论的发展,葡萄牙在保护机构与法律法规的建立上也逐渐走向完善和国际化。1863年,席尔瓦创立了葡萄牙考古学家协会(RAACAP)[1]。该协会在1880年发布了一份报告,对哪些建筑物应该被视为国家纪念物进行分类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别:著名的建筑和葡萄牙艺术品、对艺术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军事纪念物、雕塑、纪功柱和凯旋门、史前遗迹。这是葡萄牙首次系统性地选择和确定遗产名录,这些举措和组织的创立为葡萄牙建筑遗产保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10年葡萄牙第一共和国成立后[2],政府将保护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文化遗产视为重要任务,并在1911年公布了官方纪念物清单。1926年葡萄牙成立了第二共和国[3],新政府在1929年设立了第一个官方的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国家建筑和纪念物总局,进一步完善保护体系。1940年,葡萄牙为世界博览会做准备,扩大了遗产保护理念。到了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波尔图学院”诞生了费尔南多·塔沃拉(Fernando Távora)[4]、卡洛斯·拉莫斯(Carlos Ramos)[5]等多位建筑大师,他们勇于提出多元化理念并进行实践。1974年,葡萄牙迈入第三共和国民主社会时期[6],遗产保护开始进入全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