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遗产立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4.1.1 遗产立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葡萄牙遗产立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漫长而不断发展的过程。1894年2月27日,葡萄牙颁布了第一个与国家纪念物有关的法律《葡萄牙国家纪念物》:“根据该条例规定,所有具有艺术、工业或考古价值并影响了国家发展的建筑物、构筑物、废墟以及艺术品,以及以下项目均为国家利益遗产:(1)见证了国家在各个发展和影响阶段的思想、道德和物质生活方式的历史;(2)纪念和记录国家历史上的重要事件;(3)包括各类巨石遗址,以及在国土范围内发现的民族和文明形成之前留下的痕迹。”[7]

1901年,葡萄牙的公共工程和矿山总局(Direção Geral das Obras Públicas e Minas,简称DGOPM)正式发布了第一个关于建筑遗产的法律框架,并授权由席尔瓦领导的国家纪念物委员会(Conselho dos Monumentos Nacionais,简称CMN)负责对国家纪念物进行分类。同时该法律还规定了纪念物分类的三大标准: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考古价值。随后,葡萄牙政府于1906年进行了首批国家纪念物的分类工作。[8]1910年6月16日,葡萄牙政府发布的新法令扩大了纪念物的选择范围,它规定了纪念物具备的特征并首次明确了“国家纪念物”的概念,即“证明人类开拓葡萄牙领土或纪念其历史重大事件的建筑物”[9]。然而,一年后这些概念就被修改了,根据1911年5月26日颁布的第1号法令,即使一个建筑物没有达到国家纪念物的标准,只要具备艺术或历史意义,也将受到保护。

1932年3月7日,葡萄牙颁布了第20985号法令,建立了艺术、历史和考古遗产保护制度,并将国家纪念物和公共利益遗产的概念进行了区分。此外,在1940年的6月10日,葡萄牙政府和梵蒂冈签订了《协定》(Santa Sé)。根据这个协定,之前由于内部政权改革而被收为国家遗产的众多建筑重新成为个人或集体的所有物,但那些被列为“国家纪念物”或者“公共利益遗产”的除外。

20世纪80年代是葡萄牙建筑遗产保护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时刻。在1985年7月6日颁布的第13/85号法律中,葡萄牙出现了第一部文化遗产基本法,它整合了葡萄牙之前所有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法律,并要求将文化遗产保护变成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后来又在2001年9月8日发布了107/2001号法律,被称为基本法修订版,该法律确立了文化遗产的概念和保护、维护制度的原则,明确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标准,包括记忆、古老、真实、独创性、稀有性、独特性或典型性,此外,该法律还要求将登录和分类作为保护文化遗产的措施。随后,葡萄牙在2009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309/2009号法案对2001年的基本法修订版进行了再一次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目标是确立文化遗产分类的程序,规定遗产保护区域的制度,以及如何制订保护详细计划,而这一版也是葡萄牙当前正在使用的遗产保护法。[10]

葡萄牙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从20世纪初到现在已经历经了近百年的发展和完善。(表4)这些法规为葡萄牙的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和指导,对保护和传承葡萄牙的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

表4 葡萄牙自1894年至今与遗产保护有关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