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里斯本宪章》的历史意义和贡献
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将修复概念扩展到历史城市中心等保护区,并建议全球建立遗产保护立法。紧随其后,欧洲国家出台了遗产保护章程和公约。1975年,欧洲委员会第一次提出了促进历史建筑环境整体保护的章程,名为《欧洲建筑遗产宪章》,10年后,欧洲委员会提出了“综合保护”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欧洲保护建筑遗产公约》(又称《格拉纳达公约》)中。综合保护意味着让建筑和遗址不仅发挥历史价值,还能在现代生活中发挥功能,这一原则随后在1987年的古迹遗址理事会大会上得到再次强调,并以《华盛顿宪章》的形式出台。葡萄牙文化遗产部门也在此时积极开展了城市遗产保护行动,并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频繁举办有关世界遗产和历史中心修复的国际会议。
这一时期,巴西的一些城市也对里斯本历史城市复兴的经验表现出极大的兴趣,这促使1993年3月里斯本举行了第一次城市复兴会议。该会议旨在分享城市复兴的最佳实践,并探讨如何将这些实践应用到巴西的城市中。同年,葡萄牙文化遗产部门召开了国际研讨会,会议以城市综合恢复为主题,并在会上宣布成立“城市综合恢复国际联盟”,致力于城市复兴的推广和实施。1995年10月,里斯本举行了第一届葡萄牙-巴西城市复兴会议,并在会议上通过了《城市综合恢复宪章》(Carta da Reabilitação Urbana Integrada),也就是《里斯本宪章》。[17]
《里斯本宪章》是一部面向葡语地区城市复兴的综合性宪章,它汲取了《格拉纳达公约》《华盛顿宪章》等国际宪章中关于城市遗产保护的建议,并结合葡萄牙多个历史城市发展经验和文化传播历程,提出了针对城市复兴的多种干预理念。该宪章强调城市复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只有在引入社会和经济发展政策框架的同时,才能实现城市的综合治理,解决城市的贫困、失业、住房和环境问题。此外,该宪章在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遗址方面提出了多种振兴城市的方法,并探讨了如何在城市经济发展和文化保护之间平衡关系的方法。《里斯本宪章》的制定为葡语地区的城市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引,同时也为其他国家的城市复兴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为了实现历史城市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平衡,《里斯本宪章》中提出了多条干预建议,包括修复和安装设备、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以改善生活条件,同时保持城市地区的特征和特色。宪章还建议有选择地拆除形态和类型上不适合的建筑,并以新的建筑取代它们,这些新的建筑应当适应当代建筑和社会类型,以逐步实现历史城市与现代城市之间的平衡。此外,《里斯本宪章》还规定了关于建筑物的修复和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选择合适的材料、重新设计建筑和加强建筑结构等,为国际上的历史城市保护做出贡献。
《里斯本宪章》是城市遗产保护理念飞速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2000年,在波兰克拉科夫通过的《克拉科夫宪章》(Carta de Cracóvia)[18]再次定义了建筑遗产保护和修复的原则。该宪章旨在验证所采取的战略选择的可持续性,预见未来改造的管理过程,并将遗产保护问题与经济和社会联系起来。2011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7届大会通过了名为《历史名城和城市地区保护与管理的瓦莱塔原则》(The Valletta Principles for the Safeguarding and Management of Historical Cities,Towns and Urban Areas,简称《瓦莱塔宪章》)[19]。该宪章由国际历史城镇和村庄委员会(CIVVIH)撰写,并深化了《里斯本宪章》关于城市遗产的概念和定义,同时它也扩大了《华盛顿宪章》中的方法和观点。《瓦莱塔宪章》将历史背景分为有形和无形的要素,强调城市复兴时对文化传统的继承,并要求发展旅游业时注重当地社区的生活方式。此外,2013年由葡萄牙参与制定的《欧洲都市主义宪章》(Carta Europeia do Urbanismo)[20]强调了人们和社区参与定义他们的生活空间的必要性,并提出全民参与城市决策,实施真正的参与式民主。这些宪章在城市遗产保护和城市发展方面提供了指导性和引领性的作用,为世界各国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表6)。
从长远的发展来看,《里斯本宪章》的目标始终是保护和恢复历史中心的遗产,恢复其功能的重要性,并振兴传统的商业活动和服务。宪章着重强调,应努力促进公共和私人建筑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使其吸引对当地历史和文化感兴趣的游客,从而提升当地城市的影响力和国际地位。
表6 部分国际城市遗产相关宪章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