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当代葡萄牙建筑遗产保护的策略与启示

第5章 当代葡萄牙建筑遗产保护的策略与启示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康乃馨革命结束了萨拉查政府长达近50年的统治。[1]随后葡萄牙政府将国内的行政结构划分为三个层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以及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三者享有同等政治和行政地位。[2]1976年,葡萄牙颁布了《葡萄牙共和国宪法》,宪法倡导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这部宪法在葡萄牙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葡萄牙共和国的正式诞生。然而,1976年的宪法并未将文化遗产保护视为一项基本原则。直到1982年宪法第一次修订时,才增加了“保护和强化葡萄牙人民的文化遗产”为国家基本任务之一,它要求国家须与所有文化机构合作。此时保护文化遗产正式成为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3]

1974年新政府成立之后,文化部门的职责曾被分配给不同的部门。直到1983年,第9届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负责文化事务的部门,但在1985年被解散。从1985年到1995年,三届民主党政府在文化政策上的做法基本相同。他们在文化领域的政策原则包括三点:普及文化遗产、保护遗产、支持艺术创作。

1995年10月,葡萄牙政府进行了换届,新政府将遗产部门设置于文化部之下,并引入了更多具体和详细的措施,同时新增了两个原则:权力分散(Decentralisation)、部门重组(Reorganisation)。在这一时期,新政府对整个文化部门进行了重新规划,新增了文化发展基金委员会和当代艺术研究所等部门,由文化部部长负责。这些改革形成了葡萄牙现行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通过对不同的遗产类型进行专项管理,并为每个部门分配了直接负责人,形成了一个具有葡萄牙特色的文化体系(图37)。为了可以更好地展现葡萄牙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历程,并阐释哪些机构参与了文化遗产的管理,本书总结了葡萄牙自若昂五世以来所有参与遗产保护与管理的机构与相关法规(详见附录2)。

图37 葡萄牙当代遗产保护职权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