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国内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

5.3.1 国内建筑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

就法律法规而言,自1986年葡萄牙正式出台《文化遗产基本法》至今,先后颁布了《文化遗产基本法修订版》[21]、《葡萄牙博物馆保护法》[22]、《关于国家利益遗产分类和登录的法令》[23]、《关于保护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法令》[24]等多个法律法规,既保护了葡萄牙建筑遗产,也规范了建筑遗产保护的权威界限与程序标准[25]。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古建筑与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标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这些文件规定了建筑遗产保护的程序标准,但仍亟待进一步完善。例如,需要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建筑遗产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保护内容,为不同级别和不同地区的建筑遗产制定相应的执行程序。此外,我们也需要积极跟进国际动向,了解当前最新的国际标准,增加相应遗产更新在利用等方面的指引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动态调整。

另外,在政策支持方面,葡萄牙采取了多项措施和政策以支持建筑遗产的保护与修复,如“遗产保护与修复计划”“遗产保护税收减免计划”“遗产管理计划”,以及设立“遗产保护基金”等。与此相比,目前中国主要有《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的若干意见》《“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等政策。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在倡导对文物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为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指明了明确的方向。然而,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文物遗产而言,相较之下对于建筑遗产保护的政策支持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最后,在实践方面,葡萄牙政府为不同类型的建筑遗产建立了专门的保护机构,这些机构负责调查、记录、研究和实施保护措施,并与其他部门协调和沟通,有效推进建筑遗产的保护。相比之下,我国的建筑遗产保护管理涉及文物和城市建设两套体系,彼此之间有重叠和矛盾之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葡萄牙的经验,在建筑遗产保护方面建立专门机构,负责保护建筑遗产,实现更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提高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