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
中国对气候环境问题以及碳排放问题的重视由来已久。1992年6月,中国在参加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这成了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性环境治理、应对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不良影响所迈出的第一步。而在1998年,中国成为首批签署《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的84 个国家中的一员,并在2002年8月核准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着不同的要求,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义务。但是中国主动承担起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制定并颁布了法规或政策,实施了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战略规划,做出了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减排承诺,为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贡献出自己的一分力量。
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虽然会议的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但是在会议中中国积极参与,并努力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也为后来巴黎气候大会的成功打下了基础。2015年巴黎气候大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而中国成了推动协议达成的促成者,以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者。中国是第一批向联合国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文件的国家之一,提出了排放2030年达到峰值的目标,并且愿意给予其他发展中国家经济支持以应对气候问题。
总的来说,虽然并没有协议的强制规定,但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来,中国一直积极主动地承担着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对环境影响的责任,树立了一个有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危机意识的大国形象。而到了《巴黎协定》签订之时,中国已经开始从气候治理的参与者逐渐向引领者转变。中国正以一个更为积极的态度应对碳排放和气候问题,并且帮助其他国家共同应对。可以看出这不仅仅是为了中国自身,更是为了全人类的福祉,为了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整个环境。
虽然中国早年间便重视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减弱碳排放所带来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目前还只有清洁发展机制(CDM)一种交易机制,即发达国家向我国投资碳减排项目,该项目的减排额返还投资国,从而通过碳减排项目的投资来抵消该国承担的减排额度。尽管我国是CDM 市场的最大卖家,成交量约占世界总量的60%,但相比欧盟而言,我国碳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7]这种探索性也体现在“立法”层面。在碳交易市场领域,目前并没有普遍试用的全国性立法,而是多表现为议程、方案、规划、意见、决定、通知等政策性规定。本文将从“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的纲要和方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具体规章和政策”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中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气候变化问题的应对与处理。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来,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了一系列的规划与方案来保障应对气候变化和碳排放的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1.《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
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一历时五年时间、由十七个政府部分参与制定的方案向世界宣告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决心。该方案是中国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性文件,更为可贵的是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发展中国家制定的国家方案。在这一方案中,明确提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个结合”和“两个推进”。“一个结合”就是要把应对气候变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国家创新型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两个推进”就是要一手抓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一手抓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减缓主要就是控制增量,尽可能少排放一些。适应就是对已经引起的气候变化要提高适应能力,防灾减灾,把它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8]
2.《“十二五”规划纲要》(2011)
继承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主要思想,《“十二五”规划纲要》把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到了一个更加突出的地位。纲要的第二十一章明确提出了此后五年间中国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的目标、任务以及政策。该纲要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和能耗水平的约束性指标、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产业发展路径和行政管理手段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方案还提出了“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这是中国首次正式提出相关概念。
从以上两个文件中不难看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十二五”规划纲要》为中国治理气候变化问题定下了基调与方向。虽然这两个文件并没有具体涉及碳交易市场的问题,但是无疑为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打下了基础。
3.《“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11)
为了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能够顺利达成,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再次强调了《“十二五”规划纲要》所设定的减排目标,并提出明确各级工作责任,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基层”。值得一提的是,该方案提出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并给予了具体的说明。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规则等等。[9](https://www.daowen.com)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确立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基本类型,即基于项目的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和基于碳排放权配额的强制性履约机制”,[10]为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与参考。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通过的纲要和方案起到的是统领全局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则需要国家发改委的参与。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直接负责着应对气候变化等具体工作,并依照人大和国务院通过的法律以及方案制定相关的具体的规章和政策。
4.《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2014)
发改委2014年9月印发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是中国首个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规划。该规划全面探讨了2014年至2020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政策导向、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11]其中专门提到了“建立碳交易制度”和“建立碳排放认证制度”。该规划要求推动自愿减排交易活动,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并学习其他国家的碳排放市场情况,探索与其开展合作的可能性。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再次强调了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对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意义。它加快了碳交易市场形成的步伐,也为后来有关碳交易市场的具体政策埋下了伏笔。
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
2014年12月,发改委公布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这部管理办法立足于 《“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力图为建立碳排放全国交易市场提出思路、指明方向。该办法主要是框架性文件,涉及了配额管理、排放交易、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在配额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来确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配额数量。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因地制宜,制定本行政区的分配方法和标准。这既确保了中央的统一规划,又保证了地方的灵活性。另外《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还指出,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将确定排放权交易机构,并且制定国家标准、公布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这说明未来中国的碳市场交易平台和评估标准将得到统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实行将逐渐改变目前的7 个试点市场各自为政的局面,将有力地规范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推动统一的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
6.《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2015 待审议通过)
2015年由发改委起草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制定完成,目前仍待审议通过。由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将于不久后正式建成,尽快出台一部合理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障其发展也成了当务之急。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正是为了应对这个问题。该条例将涉及排放配额总量、分配制度、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市场监管和调节机制等。它的出台将从法律层面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保障,有助于各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碳排放配额的分配。[12]相信该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助于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这一新生产物朝着正确而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