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国家

四、其他国家

(一)巴西

作为21 世纪新兴国家的主要代表,巴西近年来取得了高速的经济发展,目前位列世界第七大经济体。同时,受益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巴西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其森林覆盖率更是高达57%。不过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巴西的自然环境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据2013年《巴西气候变化论坛全国评估报告》预测,随着全国平均气温的不断抬高,在未来的几十年内,北部亚马逊流域的极端干旱天气将频繁发生,致使世界上最大的热带雨林退化为大草原,而南部和东南部地区的降雨将明显增多,洪涝的威胁也随之增大。到2100年左右,亚马逊地区的降雨量可能降至现在的45%,平均气温则上升6 摄氏度。如果不能有效遏制乱砍滥伐现象,“地球之肺”的森林面积将会急剧减少,最终有可能出现多个地点“草原化”现象。这份报告汇总了近百名科研人员长达7年的研究成果,并被提交给巴西气候变化论坛,该论坛于2013年在圣保罗召开。报告中还指出,气候变化将给巴西的农业、电力、水利等领域造成严重后果。为此,巴西政府必须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改变当地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帮助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

1.减排与碳交易

2011年,里约热内卢市颁布了《气候变化法》,规定各部门与企业须在2012年底前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8%,2016年和202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6%和20%。该法令为里约市的减排治理工作制定了阶段性的目标。2012年,里约热内卢还与世界银行合作推出一项节能战略计划,这是里约市实现上述低碳目标的进一步落实。计划中提出将建立一套新的碳交易制度,使得当地政府可以将本市的减排成果转换为经济收益,再将得到的收入投资于更多的可持续发展项目。[13]

事实上,早在21 世纪初,巴西政府就意识到减排的重要性,并且付出巨大努力。就全国水平而言,二氧化碳排放量在2004年达到峰值(26 亿吨),此后便出现了明显的下降。其中,2005年下降到21.92 亿吨,2009年则下降到17.75 亿吨。2012年,巴西政府设立了数字化的森林资源交易平台BVRio,允许林场主将自己多余的森林砍伐“配额”交易给其他林户,同时也可以出售与其林木资源相对应的碳交易份额,并通过财政补贴来保证原始森林的自然面貌。[14]为了规范碳汇交易市场的运转,巴西政府也出台了配套的法规政策,并对其实施严密的监管。

2.新能源开发

1973年,过分依赖能源进口的巴西在第一次石油危机中遭遇沉痛打击。为避免悲剧重演,降低国家能源的对外依赖程度,巴西政府根据自身的资源水平,于1975年推出了轰动一时的“国家酒精计划”。所谓酒精计划,是指重点发展以乙醇和生物柴油为代表的生物能源技术,充分利用巴西的土地资源和气候条件,大量种植木薯、甘蔗等作物,并从中提取足够的酒精,从而实现以生物燃料作为化石燃料的替代品。巴西政府利用财政补贴、额度分配、强制采购等各种方式推广生物燃料的生产和使用,例如规定人口在1500 人以上的城镇必须安装乙醇加油泵,并且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生物燃料在汽油中的比例等。历经数十年的努力,巴西目前跃升为全球第二大乙醇生产国,仅次于美国。具体而言,2013年巴西的乙醇产量为237亿公升,2014年达到277 亿公升;2013年巴西甘蔗种植面积为850 万公顷,2014年增加到880 万公顷。[15]大力研发生物燃料是巴西的一项基本国策,政府通过制定能源、农业、经济等一系列法律来推动落实。近年来,除开发乙醇燃料外,巴西政府还鼓励开发生物柴油技术,利用大豆、玉米等可以大规模生产的农作物制造新型生物能源。生物燃料的发展有效缓解了巴西对石油进口的依赖程度,在各国纷纷开始研发新能源的今天,生物能源作为一种新型清洁能源让巴西站上了世界的前列。

此外,巴西政府也对发展太阳能、风能等其他新能源方面提供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特别是在发展风能方面,巴西东北部地区是世界上利用风能条件最好的地区之一,其风能发电率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3.森林资源保护

亚马逊森林地处巴西北部,是全世界最大的热带森林。在过去的若干年内,工业的无序扩张和无节制的乱砍滥伐致使森林面积急剧下降,并由此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约占全国排放总量的70%。为保护生态环境,巴西政府通过立法渠道制定了相关法律,包括《亚马逊地区保护法》《气候变化与环境法》《巴西21 世纪议程》等;此外还与国际组织合作实施自然生态保护计划,累计投入上千亿美元,对亚马逊流域进行专项的生态治理。2006年初,巴西政府大力推行森林监督和管理条例,并制定出具体的调控目标,即2020年巴西将在减少80%森林砍伐的同时实现新增植树面积翻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控制在22 亿吨。据巴西《圣保罗页报》报道,2012年巴西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20年来最低值,约14.8 亿吨。而排放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亚马逊森林资源砍伐量的下降。在1990年到2012年期间,巴西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上升了7%,而全世界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了37%,说明巴西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印度

印度是全球人口第二大国,也是碳排放量仅次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处于热带和亚热带地区,随着气候变化的加剧,全球变暖对印度自然资源和人民生活的负面影响日益突显。受困于贫乏的石油资源,印度的能源结构仍以煤炭为主,因为当地的煤炭储量十分丰富。自20 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迫使印度进一步扩张对能源的需求,从而加剧了对煤炭的依赖,并一度达到能源消费的一半以上。为应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印度则必须减少对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选择一条低碳的发展道路。

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印度的态度可谓是发展中国家的典型,即强调经济建设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而一切有关减排的活动都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在哥本哈根谈判中,印度承诺至2020年实现碳排放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25%。与其他国家消极面对气候合作的态度不同,印度政府在国内大力提倡低碳经济,通过提高生产技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满足国内可持续发展的需求。2008年6月,印度颁布《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为发展低碳经济制定全面规划,同时表明了对环境治理的态度和决心。行动计划的内容非常宽泛,其重点强调要实施八大全国性计划:绿色印度计划、可持续生活环境计划、气候变化战略研究计划、农业可持续发展计划、提高能源效率计划、太阳能计划、水资源计划和喜马拉雅生态保护计划。

印度发展低碳经济的侧重点十分明确。首先,在整合原有法律的基础上颁布新的《电力法》,实行“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依照能源效率标准建立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匮乏地区除外)碳汇交易市场,以促进相关企业节约能源。其次,政府强调对生态脆弱地区的重点保护,将喜马拉雅山区自然资源的保护纳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最后,政府在低碳经济的监管程序上角色明确,政府只进行综合审批与提供利率或财政补贴,具体项目的监控主要由银行进行。[16]

印度低碳经济实践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司法机构的参与。为维护公众权益,高等法院可直接对污染企业提起诉讼。另外,只要发展低碳经济涉及公共利益,地方法院有权审查项目的合同并对相关纠纷进行裁判。[17]

(三)韩国

为实现“低碳绿色增长”的发展战略,建设绿色经济强国,韩国政府在立法上积极推动,目前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律监督体系,涵盖农业、能源、制造等相关领域,并且创造性地推出一系列促进绿色发展的政策。

2008年8月,韩国政府发布《国家能源基本计划》。该计划指出:到2030年底,国家要降低能源消费中煤炭和石油的比重,从目前的83%下降到61%;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把其比重从提升至11%。同时注重提高能源的循环率和自主率,计划到2012年,能源循环率提高到16.9%,而1995年时仅为5.5%;能源自主率要由2007年的3%提高到14%。[18]

2008年9月,韩国政府发布《绿色能源发展战略》。首次将可再生能源提升至国家战略地位,同时在减少碳排放、提高能源效率方面提出了可实现的目标,其目的是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绿色产业的差距,为新兴的能源产业从研发到出口提供全程的支持。

2009年7月,韩国政府发布了《绿色增长国家战略及五年计划》。提出应通过发展绿色产业最终实现韩国的能源独立,并积极应对全球变暖的挑战,计划到2020年将韩国发展成国际公认的“绿色大国”。此外,政府还发布了《新增长动力规划及发展战略》和《绿色能源技术开发战略路线图》,这几个战略文件共同构筑了韩国绿色增长模式的框架。

2009年1月,政府决定制订《绿色增长基本法》,并于2010年4月正式颁布了这条法律。该法律综合吸纳《能源基本法》《气候变化对策基本法》和《可持续发展基本法》的核心框架。其主要内容如下:到2020年底,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温室气体排放预计量”的30%;构筑绿色低碳增长基本框架,今后将全面依法实施绿色低碳增长计划;制定绿色低碳增长国家战略、气候变化、能源、绿色能源产业等项目及具体的实施计划;实行能源和气候变化目标管理制、设定温室气体中长期的减排目标、构筑温室气体综合信息管理体制以及建立低碳交通体系等有关内容。[19]

由上可以看出,韩国政府从制定绿色低碳增长战略到该战略的全面展开实施,采取了立法、政策与规划高度同步并进的方式,这样可以更好地为该战略的顺利实施予以保障。

参考文献

[1]冯静茹.《论欧美碳交易立法路径的选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河北法学》,2013年第5 期.

[2]李海东.《从边缘到中心: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变》《美国研究》,2009年第2 期.

[3]高翔,牛晨.《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进展及启示》《美国研究》,2010年第3 期.

[4]卢璐,邓红兵.《美国温室气体减排努力现状及近期动向》《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年第3 期.

[5]苏苗罕.《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进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0年第4 期.

[6]徐东.《气候变化视域下欧美碳交易立法路径比较探究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15年第2 期.

[7]郑玲丽.《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8]杨志,陈波.《碳交易市场走势与欧盟碳金融全球化战略研究》《经济纵横》,2011年第1 期.

[9]陈奕琼.《欧盟碳交易市场实践给我国带来的启示》《现代商业》,2015年第15 期.(https://www.daowen.com)

[10]刘华,李亚.《欧盟碳交易机制的实践》《银行家》,2007年第9 期.

[11]高莹,郭琨.《全球碳交易市场格局及其价格特征——以欧洲气候交易体系为例》《国际金融研究》,2012年第12 期.

[12]李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第3 期.

[13]张盈,匡建超.《中外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中外能源》,2014年第19 期.

[14]孙英兰.《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瞭望》,2007年第24 期.

[15]丁金彪,钟青编.《碳市场蓝皮书:中国碳市场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14年版.

[16]王彬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及其立法跟进》《时代法学》,2015年第13 期.

[17]郭冬梅.《印度低碳经济对策及对中国的启示》《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4 期.

[18]于欢.《印度出台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中国能源报》,2010年1月28日.

[19]宋彪.《“韩国绿色增长基本法”述评》《国际商报》,2010年2月3日.

[20]赵刚.《韩国推出“绿色新政”确立低碳增长战略》《中国科技财富》,2009年第17 期.

【注释】

[1]李海东:《从边缘到中心:美国气候变化政策的演变》《美国研究》,2009年第2 期.

[2]参见“布什关于全球气候变化的演讲”。

[3]欧盟委员会: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index_en.htm,2016年1月20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dxfw/jlyd/201502/20150200888593.shtml,2015年2月4日.

[5]杨志,陈波:《碳交易市场走势与欧盟碳金融全球化战略研究》《经济纵横》,2011年第1 期.

[6]李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第3 期.

[7]张盈,匡建超.《中外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分析》《中外能源》,2014年第19 期.

[8]孙英兰.《国家方案应对气候变化》《瞭望》,2007年第24 期.

[9]国务院办公厅:http://www.gov.cn/zwgk/2012-01/13/content_2043645.htm,2012年1月13日.

[10]丁金彪,钟青编.《碳市场蓝皮书:中国碳市场报告(2014)》,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14年版,第25 页.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12]中国新能源网:http://www.china-nengyuan.com/news/81611.html,2015年8月17日.

[13]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2-05/18/c_111984633.htm,2012年5月21日

[14]人民网:http://env.people.com.cn/n/2012/1226/c1010-20023223.html,2012年12月26日.

[15]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uture/20131224/100317732350.shtml,2013年12月24日.

[16]于欢.《印度出台可再生能源交易制度》《中国能源报》,2010年1月28日.

[17]郭冬梅.《印度低碳经济对策及对中国的启示》《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4 期.

[18]赵刚.《韩国推出“绿色新政”确立低碳增长战略》《中国科技财富》,2009年第17 期.

[19]宋彪.《“韩国绿色增长基本法”述评》《国际商报》,20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