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现状
2017年中医药正式在我国立法,使得中医药的发展有了管理性的法规,具体技术操作也有了相应的标准。除此之外,中医药产业服务结构在城乡中医医疗网络基本建立(中医的特色与优势发挥),同时在农村卫生工作和社区卫生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现代化中医药教育体系培育众多的中医药专业人才。中医药研究能力不断加强,形成多学科联合研究开发的格局,为中医药产业标准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条件。随着中医药的国际化发展,中国在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方面取得一定成就,但整体水平较低。《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要求,建设以上海为核心的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研究,确保我国在中医药/传统医学国际标准化竞争中的主导地位。研究发布《海外中医中心机构设置标准》《海外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标准》,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若干海外中医中心,加快传统医学国际疾病分裂研究与服务评价中心建设。正式提出了促进中医药交流产业走向国际的要求。中医药政策的现状集中体现在如下八个方面。
(一)实施中医药服务贸易多元化战略
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构建梯次推进的中医药国际市场格局,巩固传统的亚洲市场,进一步开拓欧美市场,积极拓展中东、拉美市场,稳步扩大非洲市场。根据不同市场特点,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推进模式:在传统市场,可多渠道全面推进,构建涵盖科研、培训、医疗、康复和养生的中医药服务产业链;在新兴市场,可根据基础条件分步实施,逐步打开局面、扩大影响。
2015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加快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中提出:培育一批有跨国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和具有较高附加值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项目和产品。发挥本市中医药资源的独特优势,大力发展医疗旅游,加快培育与国际接轨的高端医疗健康服务机构。鼓励优秀中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在境外合作开办中医药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境外营销网络。发挥上海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平台的作用,搞好“海上中医”的海外推广。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积极推进中医药国际服务标准建设。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提出:为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全方位公共资源保障。鼓励中医药机构到海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扶持中药材海外资源开拓,加强海外中药材生产流通质量管理。鼓励中医药企业走出去,加快打造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国公司和知名国际品牌。积极发展入境中医健康旅游,承接中医医疗服务外包,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对外整体宣传和推介。
2017年由商务部、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三个部门印发的《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积极争取中医药等中华传统服务领域的技术标准制定主动权和主导权。积极推动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深入挖掘自由贸易协定框架下加强双边服务贸易合作的潜力。
(二)建设一批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
2008年发布的《商务部关于2008年服务贸易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加快制订出台《关于促进落实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营造加快中医药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宏观环境,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健康发展。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国内设立中医药服务贸易试点基地,在试点经验成熟后逐步推广。
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统筹国际市场开拓行动,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药服务机构或企业集团,根据区域规划布局,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一批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力争到2015年建成10家,涵盖东南亚、欧洲、北美、中东等主要市场,并结合驻外中国文化中心开展会展、培训、医疗、科研、养生保健、技术推广、药品器械营销、文化及濒危物种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传播等活动,推广中医药文化。支持建设一批国内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完善服务功能,吸引更多的境外消费者。
2017年由商务部、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三个部门印发的《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充分发挥上海服务贸易核心区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江苏南京(江北新区)、苏州以及浙江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先行先试,完善物流运输、旅游、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文化贸易、技术贸易、服务外包、中医药服务等优势领域在长三角发展布局,促进长三角中心城市区域联动、协同发展,带动长三角地区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扩大长三角服务贸易集聚效应。
(三)发挥科技创新在推进中医药服务贸易中的作用
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科技扶持,将中医药科技创新列入国家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疑难疾病的联合攻关,在中医和中西医结合研究、高技术研究等方面力求新的突破。加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在中药出口方面,逐步扭转以资源或原料为主的产品出口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中医药科研投入,整合优势中医药科研资源,以多种形式促进医、教、研、产合作,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参与中医药服务贸易,采取多种方式加快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整体科技含量,进而提高中医药服务贸易的质量和附加值。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促进科技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利用,使中医药科技开发创新水平的提升与服务贸易的做大做强形成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良性格局。
2017年由商务部、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三个部门印发的《服务贸易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等,推动服务贸易新领域、新业态发展。抓住数字技术革命新机遇,大力发展数字内容服务、社交网站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等,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制定。顺应全球价值链分工新趋势,大力发展国际供应链管理服务,着力打造国际绿色供应链,提高供应链管理控制能力和业务发展水平,着力增强国际商务服务能力和全球商务运营能力。支持云众包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式创新体系,提升我国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发展服务贸易的能力。
(四)支持建设中医药物流配送中心和经济联盟
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快建立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基础的中药供应保障体系,规范中药生产流通,发展中药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中药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支持在中医药基础条件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若干物流配送中心,重点保障该地区的中医药服务贸易机构,做好中药、中药保健品、中医医疗和保健器材以及中医药图书音像制品等配送,逐步树立品牌。支持境内外企业建立战略协作关系,组建中医药经济联盟,加强管理与协调,形成内外信息互联、质量保证有效、品牌标识统一的物流服务体系。
2016年发布的《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推动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和认证体系,通过多双边谈判扩大中医药国际市场准入。大力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以医带药,扩大我国中医药市场规模,提高中医药的国际影响力。
(五)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
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和中西医结合标准化建设,健全中医药服务标准体系,强化中医药科研成果向标准转化,重点围绕中医药基础通用标准、中医药临床诊疗、中药资源等领域,加快标准制修订。逐步建立中医药服务认证体系,制订统一的服务认证标准和认证规则,由具备资质的认证机构和人员开展统一的中医药服务认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与部分重点国家或地区在中医药服务认证和相关中医药检测等方面达成互认协议。加强中药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尽快完善中药相关原材料种植、产品质量和标准,促进中药产品出口。加强对境外中医服务及中药产品相关技术壁垒的交涉,确保中医药服务贸易的顺利发展。
(六)加快培养中医药服务贸易专业人才
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加快培养外向型中医药服务人才,提高中医药服务人才的外语水平,培养壮大中医药人才队伍。鼓励涉医药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加强中医药专业外语教育教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针对性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支持国内中医医疗机构或科研院所,结合中医药特种行业职业技能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医疗、养生、保健等中医药对外教学与培训,加快形成我国中医药国际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七)建设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
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依托行业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建设中医药服务网站等中英文的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政府机构、中介组织和咨询公司涉及中医药领域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优势,收集、整理、完善国外中医药服务和传统医疗业的市场需求、市场准入、政策法规、人员交流等方面信息,为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市场、投资及政策等咨询服务,同时向国外宣传、推广中医药知识和成果。
(八)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2012年发布的《商务部等十四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针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特点,研究制订适用的统计方式和统计体系,细化统计口径,确定统计标准。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系统分析,建立部门之间数据信息交流制度,为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定期发布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分析数据,提供相关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