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模式

一、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模式

按照世界通行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贸易的规定,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也理当遵循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服务形式,结合中医药的特点,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主要形态如下。

(一)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是指服务双方无须进行面对面的服务,可通过移动通信等设施进行中医药相关服务,这种方式主要包括中医药远程教育、中医药虚拟教育机构、中医药教育软件、通过信息与通信技术进行的公司培训(ICT教育)等。目前,我国虽已有中医药院校开设网络教学课程,但尚无公开资料显示有跨境支付的服务供应模式存在。因此,中医药远程教育中跨境支付所占市场相对较小,但通过因特网,利用信息与通信技术来进行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则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

(二)境外消费

境外消费是指海外人士到中国接受中医药服务进而产生经济消费的方式,典型方式就是去另外一个国家进行课程学习或攻读学位,即出国留学。这一方式目前在国际教育服务市场份额最大,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我国作为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的主导者,将接受更多国外学生前来接受中医药教育,学习相关中医药理论知识。目前我国境内提供中医药教育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中医药院校,当然,部分中医药企业也会对企业员工进行适当的教育,如同仁堂对企业内的销售人员进行较为简单的培训。兰州佛慈制药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联合巴西某医院,合作培养20名中医人才,进行为期20天的甘肃附属中医院短期培训,佛慈公司以赞助形式支持此培训项目,并要求培训后返回巴西售卖佛慈药品,以此来拓展药品市场。

目前,我国有25所中医药院校在进行中医药教育,但尚无资料显示这25所大学均开设有国际中医药教育课程。

从中医药教育机构规模结构上来看,分为大服务规模院校(Ⅰ类院校)、中等服务规模院校(Ⅱ类院校)、小服务规模院校(Ⅲ类院校)。

1.大服务规模院校

全国提供中医药对外教育的院校中,服务规模在千人以上的院校有5所。2012年,Ⅰ类院校来华留学生人数占全国所有中医药院校来华留学生的67.79%,中医药境外消费表现出较高的集中度。

2.中等服务规模院校

培养规模在千人以下中医药教育院校中,有11所院校培养集中在100—600人。2012年,Ⅱ类院校培养规模占全国的29.46%,较以往水平略有上升,2008年这一比例在25.51%。内部离散度在增加,校际差异日益明显。

3.小服务规模院校

安徽、福建、山西、陕西和贵阳的五所院校的来华留学生规模极小,该类院校简称Ⅲ类院校。2012年,Ⅲ类院校来华留学生人数约占全国中医药院校来华留学生总人数的2.77%。各机构发展速度差异较大。

(三)商业存在

商业存在是指中国境内具有能力的教育服务机构在海外进行投资建立与中医药教育服务相关的各种商业实体,现阶段这种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我国中医药大学在海外建立中医药教育机构,如在美国建立第一个中医孔子学院;另一种是指我国中医药大学与国外大学合作办学。除以学校形式存在的中医药教育外,中医中心模式日益发展,如我国在埃及、摩尔多瓦、瑞士、德国等地均建立了中医中心,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奠定了基础。表3.5列举了我国部分中医院校境外办学或合作办学的主要情况。

表3.5 我国部分中医院校境外办学或合作办学的主要情况一览表

续 表

在国际教育中,商业存在还包括学习国外在另一成员境内建立分校和成立语言培训公司。这种方式市场利益和未来增长潜力很大,但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正在起步之初,在走向国际化教育的路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未来中医药教育也有可能作出转型。

(四)自然人流动

自然人流动是指我国从事中医药教育方面的专业人才前往海外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行为。国际上在自然人流动上做得比较好的案例即是聘请外教。自然人流动模式在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中主要表现在我国中医药院校派遣人员赴境外合作办学学校、机构等进行中医药教育服务。具体表现为教授、教师或研究人员到另一成员境内进行短时间工作。但是,目前只有极少数的中医药教学人员被派往海外教学。各国对专业人才和高技术人才的需求使得这一方式很有市场潜力,但是由于政治和商业敏感,大多数WTO成员通过水平承诺对此保留了限制(如限制移民),只有学术机构之间的人才流动限制较少。2012年10月,江苏省—德国巴符州第二十一次混合工作委员会会议在南京召开,双方推动包括中医药培训在内的医疗卫生领域合作与交流。苏州市中医医院定期派遣中医药专家赴罗马尼亚开展教学、诊疗工作。

以上四种提供方式基本可涵盖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服务内容,但也应该注意,GATS规定下的提供方式并不是针对中医药服务贸易制定的,旦中医学作为一门强调整体性的学科,很多服务的提供都是多种内容的综合,在其分类统计中应该归为哪一种类型最为合适,这还需要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