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教育服务贸易模式的发展状况

二、四种教育服务贸易模式的发展状况

(一)跨境支付所占市场相对较小

我国虽已有中医药院校开设网络教学课程,但目前尚无公开资料显示有跨境支付的服务供应模式存在。而旦,其他成员国可能要求服务提供者有当地的合作者,较为苛刻的还要求检测服务提供者的经济需求并对教材的电子传送进行不恰当的管制。

(二)我国境内提供中医药教育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中医药院校

据了解,目前开办中医学教育的国家已经超过40个,中医药院校达数百所。2007—2013年全国高等中医药院校留学生招生人数为1 200—1 900人,但始终未突破2 000人。其中接受本科教育的招生人数占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2左右,旦有下降趋势;接受培训人数占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5—1/3,相较接受本科教育的招生人数呈上升趋势,旦与当年招生总人数成正相关;接受硕士教育的招生人数在200人左右,接受博士教育的次之,旦两者历年人数维持稳定。

(三)商业存在

我国在合作办学方面的运作模式,整体来讲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融合型,主要应用我们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相关教学手段,并聘请我方教师去教授核心课程;另一类是嫁接型,主要是充分保留各自的教学模式,通过对双方学校开设课程的评估,互认对方学校的学分,学生获得双方学校规定的学分,即可获得双方学校颁发的学位和毕业证书。

除以学校形式存在的中医药教育外,中医中心模式日益发展。如我国在埃及、摩尔多瓦、瑞士、德国等地均建立了中医中心,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教育服务贸易奠定了基础。但是,贸易壁垒最为复杂多样,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准入的限制。这主要体现在对中医药教育实行国家垄断,禁止我国提供的中医药教育进入其市场,或者要求我国与其当地机构进行合作,限制取得国家授予的合格执照。

(2)对经营的限制。在发放营业许可证时需缴纳较高的费用,或缴纳过高的税收,或收取特别费用等。

(四)自然人流动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我国中医药院校派遣人员赴境外合作办学学校、机构等进行中医药教育服务。目前只有极少数的中医药教学人员被派往海外教学,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对签证的限制。通过对居留期、人数、文凭等方面限制签证的获得。

(2)对服务的限制。通过规定当地雇员必须达到最低比例、临时性员工的人数限制工作的取得等。

(3)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对外商汇回国内的利润收取过高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