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
日本的汉方医学与我国在国际范围内同处于补充替代医学的地位。日本政府和企业历来重视知识产权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同时还将经济发展战略“技术立国”转变为“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把知识产权战略提到国家战略的高度,一直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分析日本及很多发达国家的科技服务贸易,得出了以下促进我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一)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实施率
从日本医药企业的成功经验来看,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自身优势,不断获得发展,必须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一个企业没有知识产权战略,就不会有成功的科技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构成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获得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时,何时提出知识产权申请,何时提出从属知识产权申请的问题,都是与科技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不可分割的。如果两者同时申报同时到期,企业就立刻丧失竞争优势。因此,企业不仅应积极保护本企业的技术创新、发明创造,还应当将科技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保护及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起来,近期目标与中长远目标相结合,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相结合,制定整体战略计划,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实施是促进具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市场化、规模化生产的关键,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的成功,与知识产权实施率较高是不能分开的。日本在知识产权实施方面的最主要的成功经验就是技术研发与创新的成果市场化都在企业内部完成,这样可以使企业获得的专利技术成果面向企业生产经营,因而能较快得到应用。根据美国一家战略研究中心对日本企业实施专利技术的一项调查证明,日本在专利实施率方面一直居世界前列。日本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专利技术的利用率,提高专利权申办服务水平,实现信誉高、企业和个人满意的申请、审查、批准的实时操作,创造出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环境。日本企业缩短从技术开发到利用的时间,提高专利权的有效实施,根据日本政府特许厅一项调查证实,日本的专利技术平均实施率达到52%,大大高于世界平均专利实施率水平。我国企业因为诸多原因使得专利技术实施率较低,如市场需求对新技术、新产品要求不迫切,企业缺乏充足的科技研究和新产品开发的资金,对实施专利技术缺乏紧迫感和积极性;我国中医药研发力量主要集中在高校、科研单位等研发机构,而这些科研主体与企业联系不紧密,专利技术信息不畅通等。我国企业应积极分析内外部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努力提高专利实施率,提高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竞争力。
无论是对企业走出国门的国际化发展,还是对科研中心的研发来说,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维持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只有科学技术研发成果、智力成果受到保护,才能切实地被运用到造福人类的医疗服务事业当中去。
(二)加大自主研发投入,适当引进先进技术
日本制药企业中几乎不存在单纯的生产型企业,都是集研究、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经营型集团企业,资金及技术力量雄厚,研发能力强。日本制药企业的特色之一是企业办研究院,企业科技人员所占全国医药科技人员的比重较大,我国中医药企业目前的科技力量比较薄弱,大多为单纯生产型企业,除了生产设备落后外,还缺乏科技人员和科研经费,没有强大的开发研究能力。我国中医药科技人员主要集中在高等医学院校、研究机构,而企业和这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不够紧密,研发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周期较长,信息不够畅通。因此,我国中医药行业难以形成“大企业”“大品种”“大市场”,缺少以高技术为特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药产品。我国应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中医药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医院等的产学研合作,大力增强企业科技实力,并通过多种措施和渠道增加研发经费投入,从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疗效、改良剂型等方面入手,在尽可能保持中药传统特色的基础上,逐步将现有的中医药变成质量可控的、疗效确切、性能稳定的中医药新产品,确立我国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优势地位,提高中医药的国际化能力和国际市场份额。同时,针对我国医药企业在国内研究开发整体能力仍然较低的情况,我国中医药企业应当扬长避短,重视利用专利、商业秘密情报,紧跟国外医药行业研究动态,加强与世界不同传统医药和现代医药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适当引进先进专利技术,以缩短与世界一流国家的医药技术之间的距离,提高传统医药产品的研发效率和生产、应用及管理水平,取得良好的经济收益。但是,这种引进并不应是单纯引进的方式,而应该在引进技术中进行消化吸收,实施技术改进、创新战略,借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经验,适时开发外围专利技术,及时获得法律保护。
我国在中药行业有相当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主要是在国内申请专利,但是申请中医药国际专利的项目却极少。甚至有些研究机构、企业、研究者认为中药(尤其是中药复方)不可能在西方国家得到认可并成功申请专利保护。随着国际市场上对天然药物、植物药的愈加重视和推崇,很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利用其技术和资金优势,已经开始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医药,我国的中医药行业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和挑战,从上文的数据便可看到,日本在美国的中医药专利申请量已经超过我国。抢夺国际医药市场的强有力的武器就是知识产权先行,我们应该充分挖掘传统中医药的宝库,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新产品、新技术并申请专利保护。因此,我国国内中医药企业必须尽快着手策划国际专利、商标、版权等内容的知识产权战略,以在国际药物市场的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
从全行业的情况来看,中医药生产企业对此还准备不足,对国际市场投入与开发的力度远远不够,缺乏相应国际营销对策,产品质量缺乏保障,没有形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自主品牌,严重影响了中药生产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因此,更需要加大自主研发力度,引进先进技术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贸易的支持力度,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中坚科技力量。
(三)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中医药行业协会建设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保护力度不够,尤其是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我国中医药产权侵权时有发生,极大地破坏了中医药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影响了中医药产品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中医药产业的投融资状况,严重制约我国中医药产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为改善我国中医药产业发展的环境,保障其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必须完善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措施的执行力度,加大对中医药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运用司法审判方式保护中医药企业和产品创新主体的利益。规范中医药产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建设好中医药行业协会,研究进一步发挥中医药行业协会对中医药产业促进作用的方法,包括在中医药企业间的协调机制、与政府、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国际协调机制及国际市场营销机制,更好地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要将中医药行业协会与服务贸易协会积极联动,保证中医药科技服务贸易的发展地位。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利文献档案
组织保障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目前我国许多中医药企业在这方面是空白的,既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没有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宜,往往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兼管”,使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的是在董事会下成立知识产权部,与财务、总务、企业管理等部门并列,有的是在研究开发部门内设立知识产权部,或者是和企业的法律方面事务合并,设置知识产权部、法律事务部。知识产权部对知识产权管理包含的内容,主要是围绕有关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的运用、专利纠纷处理、专利文献档案、商标注册,商业秘密保护等内容。我国中医药企业可借鉴和参考日本企业的经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直属总经理领导,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规定,系统管理知识产权事务,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并灵活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来促进企业的发展。作为中医药的发源地,我国应保持和充分发挥中医药产业在科研、产品以及市场具有的传统优势,不断提高中药技术和产品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全面分析和借鉴日本“汉方药物知识产权”战略,结合我国中医药产业的特点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从国家到行业、企业三个不同层次开展中医药领域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确定中药行业整体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知识产权战略运用的成功与否是医药企业能否在国内、国际市场激烈竞争中长期占据优势的重要环节,从而在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促进我国中医药产业的科技创新,提高中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我国中医药产品在国际天然药物市场的份额。
国家政府相关组织应大力鼓励科研技术机构在国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近几年,我国好多中药专利、商标、产品等都纷纷遭到国外企业的抢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知识产权研究部门应该研究、分析外国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体系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鼓励国内中医药企业积极在国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在国际市场宣传,培育、储备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国家中医药“拳头”产品和驰名商标。通过专利管理机构对不成规模、经济欠缺、发展较为缓慢的科研机构联合体进行完善,形成行业运营专利申请的产业链,保障科研机构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