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法规体系

一、国防法规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很重视国防法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规,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

(一)国防法规体系的层次

根据我国国防立法的权限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我国国防法规体系按纵向可划分为5个层次(见图1-1)。

图示

图1-1 国防法规体系

1.宪法中的国防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的国防条款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它主要包括: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性质、任务、建设方针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军队在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公民在国防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防建设的领导和管理体制,全国总动员、局部动员和宣布战争状态的制度,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及军人家属的优抚政策,军事审判机关和军事检察机关的设置等。

2.基本国防法律

基本国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的第七章和第十章等。

3.国防法律

国防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

4.国防法规

国防法规包括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等;国务院单独制定或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法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https://www.daowen.com)

5.国防规章

国防规章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军事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单独制定或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国防行政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国防法规和规章。

(二)国防法规体系的内容

依据国防活动的领域,在横向关系上可以将国防法规划分为国防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国防建设事业、军事刑事等方面的国防法律制度。

1.国防领导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领导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我国国防领导体制、国家机构在国防活动中的领导职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防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制度。它主要包括:国家最高军事统帅、国防决策机构、国防行政领导机构、国防指挥机构、国防协调机构、国防咨询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在现行的国防领导体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行使领导职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不同的国家机构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立法权、任免权、决定权、监督权和行政权等。

2.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制度

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制度,是关于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建设目标、建设原则、体制规模以及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兵役制度、军队体制编制、军事训练制度、军队行政管理制度、军队武器装备管理制度、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军队后勤制度、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方面的制度、优抚与安置制度等。

3.国防建设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防建设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关于国家在调整国防建设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有国防科研生产法律制度、国防动员法律制度、国防教育法律制度、军事设施保护法律制度、人民防空法律制度、安全防卫法律制度、对外军事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等。

4.军事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

军事刑事法律制度,是规定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及其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以刑法、军事刑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形式规定了军职人员违反职责犯罪和其他公民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种类、适用法律,以及处罚原则、刑事处罚种类、诉讼程序和执行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