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
(一)国防领导体制的历史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特别是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帅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他武装力量。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同年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可用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由内部系统下达,其须公开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则用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同年10月11日,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原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者,一律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如“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至1958年7月以前,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解放军总部曾实行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等八大总部的体制。
1958年7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称。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总部体制仍恢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三总部体制。1975年和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国家不再设国防委员会。1982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称: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军队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我军领导指挥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军委机关按照军委管总、战区主战、军种主建的总原则进行调整组建,把总部制改为多部门制,由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4个总部,改为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和军委国防动员部等7个部分(厅),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军委政法委员会和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等3个委员会,以及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和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等5个直属机构(见图1-2)。

图1-2 解放军领导管理体系改革
建立健全联合作战指挥体制。健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形成平战一体、常态运行、专司主营、精干高效的联合作战指挥体系。撤销原七大军区,成立东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五个战区。构建起“中央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见图1-3)。

图1-3 军队作战指挥体系架构图
对领导管理体制和联合作战指挥体制进行一体设计,通过调整军委总部体制、实行军委多部门制,组建陆军领导机构、健全军兵种领导管理体制,重新调整划设战区、组建战区联合作战指挥机构,健全军委联合作战指挥机构等重大举措,着力构建“军委—战区—部队”的作战指挥体系和“军委—军种—部队”的领导管理体系。新的陆军领导机构成立,从而结束了我军陆军人数最多却没有司令部的历史,在陆军编制体制调整中,以原18个集团军为基础,调整组建13个集团军,陆军集团军启用新的番号,分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和八十三集团军,分别隶属于各战区陆军。调整组建新的集团军,是对陆军机动作战部队的整体性重塑,是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新型陆军迈出的关键一步,对于推动我军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防领导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做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予以贯彻执行。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制定国防方面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与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订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军委职能部门以及战区、军兵种和其他战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之下,设有1厅、6部、3个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等15个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