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在国防活动中所享受的权益或资格。国家从法律和物资上保障公民享有这种权利。公民的国防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对国家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根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定的,并由国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它的实现。
(一)公民的国防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有以下3种相对独立的国防权利。
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公民依宪法享有对国家事务的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体现。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是国家和社会监督权的形式之一,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民有权关心国防建设,有权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
《国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是对宪法关于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和公民检举权规定在国防方面的体现。这一权利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为维护国防利益,有权依法对危害国防的行为,即对行为人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不履行国防义务、超越国防权利的界限、对国防利益造成破坏或侵害的行为,予以制止、检举。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对公民为维护国防利益而行使的制止、检举权,予以支持和保护且对于检举的危害国防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绝不允许对检举人压制和打击报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在国防活动中因经济损失得到补偿的权利
《国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一切为了人民利益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既保护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又有利于调动公民依法积极参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但是,这种补偿,与公民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损害赔偿是不同的,它仅限于公民在国防活动中出现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不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和非经济的损失。同时,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偿付,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
(二)公民的国防义务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等。
1.兵役义务
《国防法》第五十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兵役法》,公民履行兵役义务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服现役。现役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到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这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一种主要形式。凡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兵役的公民称为现役军人,现役又包括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二是服预备役。预备役是公民在军队现役之外所服的兵役。我国预备役包括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所以,服预备役,是指普通公民参加预备役部队,或参加民兵组织,或进行预备役登记。服预备役分为服士兵预备役和服军官预备役。三是参加军事训练。包括参加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接受国防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是指每一个公民都要按照国家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并把它当作自己的光荣职责。具体来讲,我国公民有义务接受国防理论、军事知识、国防法制、国防历史、国防精神、国防体育等内容的教育。对拒绝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主体,要视情况追究法律责任。我国许多省、市的国防教育条例都明确规定:对不接受国防教育的重点对象,要进行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强制其接受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国防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国防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军事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部队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国防设施。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根据国防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可将国防设施分为3类:一是需要划定军事禁区予以保护的国防设施;二是需要划定军事管理区便于保护的国防设施;三是不便于划定保护区域,但同样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国防设施。我国公民对这3类国防设施要履行不同的保护义务。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国防秘密,是指关系国家防卫安全与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或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军事或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事项。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机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5.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根据《国防法》的规定,公民在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方面的义务有以下3种。
(1)支持国防建设,包括参与国防宣传、履行兵役义务、协助做好军人及其家属的优抚工作、促进军民团结等。
(2)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主要包括:根据需要,主动为武装力量使用档案、资料、设备、交通、通信、场地、建筑等提供方便;为武装力量执行任务的人员,提供必需的饮食、住宿、医疗、卫生保障等。
(3)支前参战的义务,主要包括:战时踊跃参军,配合部队作战,担负战时勤务、保卫重要目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