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军民融合

五、军民融合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很多国家的社会信息化程度远远高于军队信息化程度,实现军民融合发展,借鸡下蛋、借海出船,是军队科技强军的必然选择。美、英、法、德、日等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发展信息化武器装备所需要的高新技术80%~90%来自地方企业。因此,通用技术时代到来的本质意义,就是军与民两大领域真正成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一对“命运共同体”。

(一)军民融合的含义

军民融合是指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体系进行融合,全面推进经济、科技、教育、人才等各个领域的军民融合。军民融合旨在更广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为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供丰厚的资源和可持续发展的后劲。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军民融合发展呈现整体推进、加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要“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二)军民融合的发展方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许多国家将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并采取以经济竞争和科技竞争为主,军事力量竞争为辅的战略,促进了军民共用技术的巨大发展,形成了各自的发展模式。

1.美国军民融合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美国的军转民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强调军转民,实行军工科研资料解密,鼓励将国防科技成果和人才转入民用企业。在军工科研所中成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帮助军工科研所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向私营企业。美国电子工业的发展就得益于大批军事科研成果的解密。这一时期,美国坚持“以军带民”,强调国防与国民经济共同发展。1994年,美国国会技术评估局,在《军民一体化的潜力评估》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军民融合”的概念,要求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科技工业相结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军民融合作为一项国策被正式确立后,美国对军工企业等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促进了高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军用技术与民用技术的融合。“以军带民,以民促军”政策的实施,将美国国防与国家经济带入跨越式发展阶段。

2.俄罗斯军民融合的发展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为改变其军事畸形发展的状况,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军转民。1990年,俄政府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国防工业“军转民”法》,旨在推动俄罗斯军方和军工企业的优化改组,通过对军工企业进行结构改革,减少军工企业数量,发展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加强军工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尽快改变军事畸形发展的局面。但因国内政治剧变与金融危机,使俄罗斯国防工业军转民的改革收效甚微,军品与民品分割现象依然存在,军民一体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难以落实,原本强大的军工体系也受到了削弱。

3.日本军民融合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军力发展受到种种限制。为恢复战后经济,日本政府强调国家经济依靠民用部,强调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之间没有区别,采取大力发展民间军事工业,成立军民一体化公司、公司内优先发展民用技术、以民用带动军用等一系列有效措施,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推进军民一体化进程。

4.欧盟军民融合的发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意、德、法等欧洲国家在经历了战争的洗礼后,渴望和平成为欧洲各国人民的迫切要求,各国元首以战后的视角开始审视军与民之间发展的次序问题。1975年,欧空局明确了先民后军,以民促军战略。欧盟先在民用领域进行技术、人才开发。法国率先从法律和会计制度上实行军用和民用之间通用,使军用采购和民用采购之间无差别,在制定政策时也将国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同时考虑。德国、意大利也是欧盟军民融合的支持者,它们采取的措施是缩减国防经费预算,加强国防科技的国际合作。欧盟各国国防军工企业能力不同,军转民经历与进度不同,但各国通过协商,在科研政策、国防工业、科研人才3个方面达成一致,致力于欧盟国防科技一体化,其目的是在开发民用技术的基础上,进行军民联合技术开发,从而为从民用技术合作过渡到军用技术合作打下了基础。

5.中国军民融合的发展

20世纪50-70年代,处于“军民结合”阶段。1958年,毛泽东提出“军民结合平战结合”方针后,开始对国防科技工业进行管理机构改革,从而拉开了军转民的序幕。这一时期,国防工业与国民经济各成体系,虽然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防工业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但军队、政府间职能不清,加上国家实行面向国防建设服务的战略,使得国防工业依然独立于民用;还是民用为军用服务,为发展武器装备业服务。

20世纪70年代至21世纪初,进入“军民一体化”阶段。邓小平提出“军民结合、平战结合、军品优先、以民养军”的十六字方针后,国防科技工业开始实行军民结合,要求国防工业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为经济建设服务,以四个现代化建设带动国防现代化。国防科技工业为与国民经济相结合,实行了公司制和市场化改革,将航天、航空、兵器、舰船等军工总公司改组为10个集团公司,实行合同制,实现了政企分开、供需分开,从而使中国国防工业走上了“军民兼容”“军民结合”的道路。国防科技工业真正融入国民经济中,由单一面向国防建设转为面向为工业、科技经济和国防现代化服务,大力发展民品生产和第三产业。

20世纪90年代,江泽民提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两头兼顾、协调发展”,以及“提高军民兼容程度”等思想,有力促进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紧密结合。同时,江泽民指出中国要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并反映时代特征的国防现代化建设道路。

2007年,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军队人才培养体系和军队保障体系,坚持勤俭建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的战略思想,标志着中国开始迈向“军民融合”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思路是:国防工业要与经济建设良性互动,国防工业要与民用工业相联系,实现民用与国防科技工业同步发展,形成国家创新体系下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这一思想要求对军工企业的组织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对不适应市场机制的军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与关停,培育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党的十八大以来,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成立,组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军民融合发展综合性立法工作推进,法治建设步伐加快;战略规划引领不断强化,政策频出合力打造形成了涵盖顶层法规、实施办法以及承制目录“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在组织、政策、法治等保障下,军民融合改革已经步入了加速实施阶段,军民融合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军民融合是国家战略

1.中国军民融合战略(https://www.daowen.com)

(1)军民融合成为国家战略。2015年3月12日习近平在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把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

(2)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201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设立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由习近平任主任。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是中央层面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负责。

(3)军民融合成为国家十九大之后5年的工作重点。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坚持富国和强军相统一,强化统一领导、顶层设计、改革创新和重大项目落实,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形成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构建一体化的国家战略体系和能力。”

(4)军民融合战略由构想转为实践。2018年6月20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指出: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立足国情军情,走出中国特色军民融合道路,把军民融合发展理念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领域全过程,强化贯彻落实和改革创新,坚持法治思维,向重点领域聚焦用力。各地区各部门坚持党中央领导,强化使命担当。各省(区、市)要加快设置军民融合发展领导机构,完善职能配置和工作机制。

(5)军民融合进入实质性实践阶段。2018年10月15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时指出:要抓好《关于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法治建设的意见》贯彻实施,推进军民融合领域立法;加快职能转变;通过战略性重大工程有效推动科技创新;要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相关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项目,统一调动所需的人、财、物等创新资源。

2.军民融合的战略意义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把走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联系在一起。说明了推动中国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良性互动,确保在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是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必由之路,对于提高中国人民解放军能打仗、打胜仗,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3.军民融合变革对策

(1)以政府为先导。中国政府在军民融合中扮演两种角色:一是直接干预军工企业的并购活动,参与有关军工企业改革、并购的重大决策;二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通过法律、经济等间接的方式影响军工企业。从欧洲与美国来看,政府充分发挥“管理者”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在国防工业并购中采取发动、鼓励等间接手段,促进军民融合发展。而俄罗斯在军转民中,由于政府未担当起宏观调控人的角色,使得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造成企业间不必要的竞争。这就要求我国政府把军民融合作为国家战略,对军工企业的产业结构布局和调整进行长远规划,对“军转民”实施政策引导,使军工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环境。

(2)以法律法规为保障。军民融合需要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军民融合中各参与主体的行为。制定“军转民”法规,以保障军转民的顺利实施。从法律制度来讲,中国的军民融合工作才刚刚起步,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推进,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

(3)以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为核心。一是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对中国现有的国防机构进行改组,或扩大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范围,使民用科研机构参与到国防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来;二是建立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促进军民两个领域的双向技术交流,实现军民双赢。

4.军民融合产业模式

(1)“军转民”。关于“军转民”的解释,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是特指军事装备等军品的生产设备和人员向民用生产领域转移。在国内,一般将“军转民”界定为军事工业的民用生产,是指和平时期军事工业在确保完成军工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身剩余生产能力,挖掘自身的生产潜力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生产民品,以发挥军事工业对民用工业的补充和促进作用,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可见,国内外对“军转民”的理解主要局限在两个方面,一是军事工业由单一军品生产转向包括军品和民品在内的多种产品生产(即多种经营),二是将军工生产能力部分转向民用生产。虽然这两个方面是“军转民”的重要内容,但它不能完整地概括军事工业“军转民”内涵与实质,如果从更全面、更深层次理解,可以将“军转民”界定为军事工业由军事专用性的科研生产转向军民结合性(或兼容性、两用性)科研生产的一种特定运行机制,军转民的必然结果是军民一体化。

(2)“民参军”。中国“民参军”尚处于起步阶段,兼具机制灵活、效费比高等诸多优点,未来拥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民参军”,即民营企业、民营资本,或者以民品为主的国资进入军工行业。

中国民营企业进入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主要有3层含义。

①进入军用产品和技术市场,参与军品的研制和生产,或进行零部件的配套研制和生产。

②进入军工资本市场,参与国有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合资、合作组建新的股份制项目公司。

③进入军工人才市场,各类民营科技和经营管理人才应聘于军工企业。

(四)军民融合的战略意义

一是通过军民深度融合,盘活存量资产,吸引各种渠道资源进入安全领域,促进创新,加快武器装备升级换代。

二是解决原有中国军工资产的效率问题,构建中国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军民深度融合的运行体系,由原来的“输血”转为“造血”,促进军工产业升级。

三是把中国国防科技工业与民用科技工业相结合,共同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科技工业基础,实现军民两部门合作共赢的目标。